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常务会议通过

发表时间: 2023-07-22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129号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市长:伊尔哈姆·沙比尔

2015 年 11 月 27 日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分和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物业维修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产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监督管理。 所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办公室(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商品住房和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公共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受益人和承担人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押金

第五条 各类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不与其他物业共用零部件、设施的除外。

第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其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 第一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

(一)商品住宅和装有电梯的非住宅物业,按本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缴纳押金; 无电梯的按本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缴纳押金;

(二)公租房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缴存; 房屋销售单位应当从销售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多层住宅不低于销售款额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销售款额的30%。

第七条 业主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

从公房销售资金中提取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归公房销售单位所有。

第八条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缴纳房产专项维修资金。

预售商品房的开发商、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初次登记前将未售出房屋的一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公有住房销售单位应当自收到销售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房产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房产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由业主独立管理或者由管理机构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后决定不实行独立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开立账户,按照门牌号单独设立账户; 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建筑物为单位设立账户,并以门牌号设立单独账户。

开立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应当按销售单位设立账户,按建筑物设立单独账户; 其中,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门牌号设立。

第十一条 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片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独立管理、管理制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确定等决议进行表决;

(二)决议事项须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物业管理区域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三)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业主大会决议和会议召开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独立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

(一)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在物业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用专户。

楼宇自控维保方案_楼宇自控系统维修工作计划_自控楼宇维修计划系统工作内容

(二)业主委员会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拨申请书、业主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拨手续;

(三)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物业专用维修资金账户管理银行将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存放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转入业主大会开立的物业维修专用资金账户,并将相关账户及其他资料转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账簿中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余额低于初始存款30%的,应当及时续缴。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机构承担的,续缴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业主大会独立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更新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 业主未在规定期限内续缴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不予办理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划转、变更、开具有效余额证明等相关业务。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物业公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单个或者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分摊的费用,由单个或者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按照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单套或多套房屋业主分担的费用,由单套或多套房屋的相关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房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单位或者单位一侧业主分担的费用,由单位或者单位一侧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房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一层以上业主分担的费用,由该层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房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售后公房和商品房或非住宅共同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相关房产; 其中,公房出售后应分摊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房销售单位按照房产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六)未售出房产的共同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按照未售出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费用,由销售单位和个人按照现有房产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的比例分摊; 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的业主,应当按照所属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公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第十七条 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受管理机构委托的,按照下列程序使用专项物业维修资金: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使用申请; 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使用申请;

(二)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并形成现场调查报告;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制定使用方案楼宇自控系统维修工作计划,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示使用方案,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四)使用方案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范围内专用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批准;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有相关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经管理机构批准后,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调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拨至维修单位。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独立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使用: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专项物业维修资金范围内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批准;

(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使用计划,并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列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向管理机构申请清单;

(三)业主委员会审查批准使用方案,并书面告知管理机构; 使用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经管理机构批准;

(四)业主委员会、管理机构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给维修单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维修费用可以直接列入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顶防水破损造成房屋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建筑物一侧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四)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的;

(5)排水管严重堵塞或破裂;

(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规定列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委托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五)、(六)、(七)项规定办理。

(二)业主大会独立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审核的,相关费用可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

(二)业主住户计量装置和入户口以外的设施、设备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维护、保养、更新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或者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物业公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修理费用;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公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

(5)外檐、屋顶等部分仅供业主使用,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下列资金划入专项物业维修资金滚动使用: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款利息;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增值收入;

(三)经营房产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的收入,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有财产的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大会或者业主自愿缴存的资金;

(六)其他按规定调入的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定期检查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规范和完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向业主公布下列信息:

(一)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的存放金额、使用情况、增值收入及余额;

(二)列明项目、费用及分摊情况;

(三)业主专户专用物业维修资金的存放、使用、增值收入及余额;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业主对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示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在保证财产专项维护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财产专项维护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购买国债。

不得利用物业专项维护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不得将购买的国债用于抵押、质押等担保。

第二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维修资金查询系统,接受业主对其专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增值收入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业主独立账户当年存放或使用的,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剩余未发生变化的所有者账户,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管理专项财产维修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业主大会独立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管理和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2月16日,洛阳高新区与河南投资集团“舟山双创智慧岛”项目签约仪式在洛阳举行。 这也是河南省首个市级“智慧岛”项目。

智慧园区1+7_智慧岛园区_园区智慧化管理平台

“舟山双创智慧岛”位于洛阳高新区核心区。 旨在完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体系,打造具有高新区特色的智慧岛创新社区。 项目将重点建设集项目路演、知识产权交易、科技成果展示、科技金融市场等为一体的双创会议室,打造科技创新团队和初创企业入驻办公区,打造天使、创投、风险投资等基金机构聚集的“金融港”,形成完整的“空间+孵化+基金+服务+生态”的全链条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智慧岛园区_园区智慧化管理平台_智慧园区1+7

河南投资集团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曲洪恩在致辞中表示,“舟山双创智慧岛”项目的签约,标志着与洛阳市深化合作、共谋发展的新起点。

涧西区委书记、洛阳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牛刚表示,舟山双创智慧岛项目既是落实省委“两个保障”、实施“十大战略”的生动实践智慧岛园区,也是锚定万亿洛阳“打造强大副中心、形成增长极、重振新辉煌”的具体行动。 他真诚期待通过此次合作,共同打造“智慧岛”样板工程,打造创新高地。

联系我们

电话:0791-87879191 邮箱:sales@ctrlworks.cn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21楼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21楼 电话:0791-87879191 邮箱:sales@ctrlworks.cn
琼ICP备2021009423号-1 Copyright 2021 康沃思物联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