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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5日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办法

发表时间: 2024-06-2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4]1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11 月 5 日

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海南网络楼宇自控质量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信息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由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机构监测、依法发布的公共性、公益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

第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公开、便利、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

省财政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全省空气质量信息发布经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旅游、交通、文化体育、工商等部门负责重点产业园区、重点旅游景区、车站、码头、机场、高速公路出入口、公交、广电等部门电视媒体和现有公共交通按照各自职责。 场馆广告设施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的协调配合。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辖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第七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安排专门时间、版面播出、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广播或者发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能力投入,保障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所需资金,纳入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能力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的资金。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同级财政预算信息发布。

第九条 环境空气质量信息类型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报告、日报、月报、季报、年报,逐步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及早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天气。警告信息。

第十条 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应与各级数据管理中心联网,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管理平台,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第十一条 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报纸、广播、电视、移动终端、展示设施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下列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一)在政府或部门网站、移动终端、显示设施等载体上每小时发布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报告,包括监测项目每小时浓度值和空气质量指标。

(二)每天在政府或部门网站、报纸、电视、移动终端、展示设施等载体上公布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包括空气质量指数、空气质量等级等。

(三)每月10日前,在政府或部门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发布上月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发布的内容包括各级天数比例以及各地区的排名。

(四)每年第一季度和每季度正月十五日前,在政府或部门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和其他媒体。 发布内容包括各级天数比例、地区排名等。

(五)逐步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每日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及时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下列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一)每小时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展示设施等载体上发布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报告。

(二)在政府或部门网站、报纸、电视、展示设施等媒体上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日报。

(三)每月10日前在政府或部门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上月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四)设区的城市要逐步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每日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及时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并负责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镇)、重点工业园区、重点旅游景区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数据管理中心以及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质量保证实验。 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

第十五条 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管理平台,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管理中心、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撑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并对辖区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 负责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车站、码头、机场、高速公路出入口、公交、广场、商场等重要公共场所的公共交通。宾馆酒店、重点工业园区、重点旅游景区显着位置建设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展示设施,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

第十七条 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体系。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运营。

第十八条 其他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信息的公布参照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术语的含义:

(一)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是指利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实时监测的系统,由自动监测站、数据管理中心、质量保证实验室、系统支持实验室。

(二)城市(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建立的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实时、连续监测的设施。

(三)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是指在杨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老城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认为可以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环境信息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四)重点旅游景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是指在4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各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的旅游景区内建设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实验室风管配件的安装是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风管配件的安装质量直接影响实验室的通风效果和设备的使用寿命。

因此,实验室风管配件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以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首先,实验室风管配件的安装需要充分考虑实验室的通风需求。

通风是实验室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风管配件的安装就是为了达到通风的目的。

安装前需要分析实验室的通风要求,包括通风量、换气次数、风速等参数的计算以及风道的布局和设计。

只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才能确保风管配件的安装能够满足实验室的通风需求。

其次,实验室风管配件的安装需要选择合适的材料和设备。

实验室通风设备需要具有耐腐蚀、耐高温等特性,以满足实验室的特殊环境要求。

在选择材料和设备时,需要考虑质量、可靠性、安全性等因素,选择符合标准的产品,确保其能够长期稳定运行,不会因质量影响实验室的正常运行问题。

第三,实验室风管配件的安装需要注意安全措施。

实验室环境复杂楼宇自控风管安装教程,安装过程中应注意防止火灾、爆炸等危险事件的发生。

在安装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采用正确的安装方法,确保风管配件的安装不会影响实验室的安全。

,实验室风管配件的安装需要严格的测试和验收。

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确保风管配件的安装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对风管配件的连接方式、密封性能、防火性能进行测试,确保其能够稳定运行,满足实验室的通风和安全要求。

总之,实验室风管配件的安装是实验室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在安装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实验室的通风需求,选择合适的材料和设备,注意安全措施,并进行严格的检测和验收,确保满足实验室的通风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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