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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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裴德伟律师
何文军助理
笔者近期承办了一起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承包商在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支付工程款前提交工程材料的案件。 该信息存在争议。 本文对建设承包商在工程材料交付中首次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分析,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简介
2018年8月30日,建筑公司A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B,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B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和工期延误损失共计9000万元以上。
2018年10月9日,房地产开发公司B起诉建筑公司A,要求建筑公司A立即向房地产开发公司B及主管部门交付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工程材料(包括竣工文件)。 ,并履行协助完成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的义务。
2018年12月17日,法院审理了房地产开发公司B诉施工单位A施工合同纠纷案。 施工单位甲在庭审中辩称:根据施工单位甲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在二十八天内将全部竣工工程移交给开发商”。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日起 图纸及竣工文件 竣工图数量:总平面竣工图、建筑竣工图十套,结构竣工图四套、给排水竣工图、电气安装竣工图;竣工文件数量:四套”,房地产开发公司B应先证明其符合竣工综合验收标准,方可施工单位A交付竣工验收文件的义务; 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B未向甲单位支付工程款,因此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因此,只有在房地产开发公司B付清了施工单位A的工程款后,施工单位A才会将工程材料交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B。房地产开发公司B认为A的工程交付材料先履行合同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与甲方结清工程款。 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庭审中就首次履行义务问题发生了激烈争论。 目前,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工程资料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支付顺序探讨
庭审过程中,建设单位A与房地产开发公司B就工程资料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支付的顺序发生了激烈争论。
甲建设单位认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的,方可竣工验收:……(七)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B应首先证明该工程符合竣工综合验收标准,即应先支付建设单位A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然后提交相应的工程材料。
房地产开发公司B认为,施工单位A应先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交付工程材料,然后房地产开发公司B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A首先应履行工程材料的交付义务。 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完成; (二)技术文件和施工管理材料齐全; (三)进场试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条例》第六条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为: (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A不能以房地产开发公司B未足额支付进度款为由拒绝提供相关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先履约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存在顺序履行的楼宇自控系统竣工资料验收,先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由先履行方履行债务。 不符合约定的,后履约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约请求。
首先,房地产开发公司B作为建设单位,有义务按照合同足额支付工程款,而建设单位A作为建设单位,有义务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未明确规定双方的履约顺序。 因此,甲建设单位不能以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为由,拒绝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其次,房地产开发公司B向建设单位A支付建设资金的义务以及建设单位A协助房地产开发公司B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义务在经济上并不等价或对等,房地产开发公司B 1、建设单位A各自的义务相互独立,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牵连关系。 因此,甲建设单位不能以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为由,拒绝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第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甲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所需工程材料的,涉案工程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一般情况下,工程资料检验是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之一。 此时工程数据只需要一套完整的材料,不需要多套材料。 但之所以《施工合同》第32.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将完整的竣工图纸、竣工文件交付发包人。竣工图:总平面布置完毕 施工图及施工竣工图十套,结构竣工图、给排水竣工图、电气安装竣工图四套;竣工数量“施工文件:四套”,理由是除竣工验收所需的工程文件外,双方均已备案。 提交材料的时间和份数。 从这个意义上说,《施工合同》明确规定了甲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时间和数量。
最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这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甲建设单位不能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已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验收备案材料风险防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经过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位于。 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申领产权证书。 虽然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的义务由建设单位承担,但竣工验收和备案中的部分材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提供。 作为工程材料移交的条件,无疑会增加建设单位的法律风险,如未按时移交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等,甚至会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影响施工单位的企业形象。
虽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提交相应的竣工验收材料,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但为了避免建设单位失信造成的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建设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相应的风险防范:
1、对于招标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需要承包商配合的相应事项,并要求承包商作出实质性答复;
2、施工合同明确规定未履行提交工程材料和协助竣工验收备案义务的违约责任;
3、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并配合竣工验收备案是支付工程结算资金的前提条件。 支付结算;
4、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拒绝提交相关竣工验收材料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建筑安全鉴定报告。 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验收记录;
5、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应注重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提前组织好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准备工作。
关于作者
裴德伟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专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建设项目索赔与签证管理、BOT和BT项目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公司并购等,在非诉讼和诉讼代理法律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外联工作能力,能够熟练、灵活地处理法律实务。 诉讼法律事务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为房地产、建设工程提供全方位、全球化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何文军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现致力于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税务、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的研究。 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坚持“忠诚、务实、勤奋、创新”的工作态度。 执业期间,成功代理多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在公司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建筑工程等民商事法律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理论水平,并在《河北法学》、《湖北学报》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警察学院》、《法学》(2014)多篇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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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以下内容编制:
1 相关项目的法律规范和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资料;
5 拟议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条件、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2、成本构成
1、分项工程造价
根据现行相关工程国家计量标准规定的工程代码、工程名称、工程特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2.总价衡量工程费
3、单价计量的工程费
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列出项目。
4、其他项目
1)、暂定金额;
2)估算单价:包括材料估算单价、工程设备估算单价、专业工程估算单价;
3)、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5. 费用
1)、项目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4)、工伤保险
6. 税收
1)、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额外的教育费用。
4) 额外的当地教育
3. 重要事项
1、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有能力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2、投标工程量清单必须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计价的依据,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报价、工程量计算、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4、编制依据第六条为常规建设规划,超出常规建设规划的文件应予考虑。
5、措施费用清单中未列出的,招标单位可以增加楼宇自控ba系统的工程量清单,但一般需征得招标人同意。
6、收费一般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省级电力部门的规定列为非竞争性收费。
7、税项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列示。 部分省份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入成本项目。
8. 对于日工,应列出物品和数量。
9、暂估价中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应当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者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估算; 专业项目的暂定估价应当分门别类,按照有关估价规定进行估算。
10、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的有效性一般从上到下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