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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 2023-08-02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刘昆部长

2022 年 1 月 14 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加强频次、小额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预算主管单位对技术和服务有明确统一标准,需要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采购人或服务对象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交易供应商,并按照框架协议规定的规则签订采购合同。

前款所称预算主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

(一)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以及必需的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部门、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

(三)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为部门、系统外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需要确定两个以上供应商独立选择服务对象;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配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种、类别的商品和服务的年度采购预算高于采购配额标准。

属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预算主管单位有能力汇集需求形成单一采购项目,并以签订不确定时间、地点、数量的采购合同的方式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第四条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五条 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物项和必需的耗材、配件等,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办理收款手续并签订框架协议。

采用框架协议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的,由预算主管单位负责办理招标程序并签订框架协议。 其他预算单位确需采购的,经本级预算单位批准,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其他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对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

预算主管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本办法将集中采购机构、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统称律师。

第六条 框架协议采购遵循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应有明确的采购目标和定价机制,不得采取符合资格条件后筛选供应商的方式。

第七条 框架协议采购实行电子采购。

第八条 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制定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预算主管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达成框架协议后,除框架协议规定的补充招标程序外,协议供应商不得再进行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招标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十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框架协议采购,明确了采购要求、付款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随时加入框架协议。 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进行采购:

(一)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因实施政府采购政策或者因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限制等原因不适宜淘汰供应商的,供应商数量少于3家且不应淘汰供应商;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可以确定统一支付标准,且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凡愿意接受的供应商均需接受本协议加入框架协议的条件为服务对象自主选择。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预算单位应当确定框架协议的采购要求。 框架协议的采购要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确定框架协议采购要求,应当进行需求调查,听取采购商、供应商和专家的意见。 对采购商和供应商进行需求调查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调查对象。

第十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要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采购者和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给条件和市场公平标准,在保证功能、性能和必要的采购要求的同时促进竞争;

(二)遵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厉行节约,不超标准采购;

(三)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分类》,将采购目标细化至底层项目,细分不同等级、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

(四)货物项目应当载明货物的技术和商业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日期、交货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

(五)服务项目应当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支持、服务人员构成、提供或者实施服务的地域范围以及涉及商品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法等。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预算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单价限额。 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数量价格关系折扣,即达到一定采购数量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折扣进行降价。 在开放框架协议中,支付标准为最高限额单价。

最高限单价为第一阶段供应商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 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如有量价关系折扣,包括量价关系折扣,以下统称协议价格)为采购人或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的最高限价-阶段交易供应商。

确定最高限价单价时,有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 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按照需求标准科学确定,采购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需签订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应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商品单价按照台(套)等计量单位确定,其中包括售后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服务项目的单价根据单位采购对象的价格或者劳务单价确定。 服务项目涉及的货物成本,能够折算为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计入成本;需要按实际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

第十四条 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预算单位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采购要求及最高单价;

(四)第一阶段封闭式框架协议中入围产品的详细技术规格或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约定价格;

(五)入围产品升级细则;

(六)第二阶段交易供应商的确定方法;

(七)框架协议适用的购买者或者服务对象的范围以及合同履行的地域范围;

(八)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采购合同文本,包括按要求适用的简化合同或者合同性质的凭证、订单;

(十)框架协议期限;

(十一)入围供应商退出及补充规则;

(十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其他需要商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以及采购标的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组织实施框架协议,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二期合同的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二)管理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的实施;

(三)对第二阶段交易确定的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楼宇自控采购合同协议范本_范本采购自控楼宇合同协议书_楼宇自控招标

(4)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在质量不下降、价格不上涨的前提下,审核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而更换新产品的情况;

(五)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商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的反馈和评价,并向采购商和服务对象公开用户反馈和评价,作为直接参考阶段交易供应商的选择;

(六)公开披露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二阶段交易结果;

(七)办理入围供应商剔除、补充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货物和服务时,应当向入围供应商授予第二期采购合同,但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框架协议下的采购应当采用统一的采购合同文本,采购人、服务对象、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十八条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应当是入围产品制造商或者制造商唯一授权的供应商。 入围供应商可委托一名或多名代理商按照框架协议接受采购人的中标并履行采购合同。 入围供应商应在框架协议中提供委托协议及委托代理商名单。

第十九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 如果已经签订了框架协议,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将被终止: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签约交易的;

(二)为入围或者签订合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发包的;

(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买受人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不按照约定履行的;

(五)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六)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框架协议被终止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的补充招标,也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第二十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资格或退出框架协议。

开放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预算单位应当自收到退出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供应商退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框架协议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除非招标人和采购人另有约定,采购人负责保存合同项下授予的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可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一节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律师姓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及最高单价、框架协议适用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采购数量可以预计的,预计采购数量还应具体说明;

(三)供应商资质;

(四)框架协议期限;

(五)领取托收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答复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以及开庭方式、时间和地点;

(七)公告期限;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参加征集活动;

(二)供应商应提交的资质材料;

(三)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四)采购要求及最高单价;

(五)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和政策实施措施;

(六)框架协议期限;

(七)报价要求;

(八)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确定入围供应商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的上限以及回复文件的无效性;

(九)答复文件的准备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受理方式、时间和地点、答复文件的有效期;

(十)拟签署的框架协议、采购合同文本;

(十一)第二阶段交易供应商的确定方法;

(十二)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十三)入围产品升级细则;

(十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十五)入围供应商清关及补充细则;

(十六)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和期限、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具体留存证据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

(十七)采购代理机构收取代理费的标准和办法;

(十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答复文件,并对答复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响应的商品和服务的技术和商业条件不得低于采购要求。 货物原则上应为已在市场销售的规格型号,不得为政府采购专用产品。 只能使用一种产品来响应商品项目的每个采购包。 招标文件中有要求的,应同时对产品的可选件和消耗品进行报价。 服务项目包括货物的,应当在答复文件中载明货物清单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单价的商品和服务,将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按照招标书中规定的淘汰率确定入围供应商文件或入围供应商数量的上限。 评价方法。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单价的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淘汰率或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 入围供应商的评估方法。 商品项目的质量因素包括采购对象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的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履约能力、服务体验等。质量因素中的量化指标应划分等级,作为评分项目; 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作为实质性要求,不能作为评分项目。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以及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实行质量优先,其他项目实行价格优先。

第二十六条 采用框架协议采购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耗材消耗量大的仪器设备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对专用耗材进行报价。同时3年。 评审时应考虑约定期限内专用耗材的使用成本,并考虑修改后仪器设备的响应报价或质量评分。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中约定,入围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框架协议适用的采购人供应专用耗材。

第二十七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回复文件并符合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2家,淘汰率一般不低于20%,且至少1家供应商应该被淘汰。 商业。

采用质量优先法采购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的,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并淘汰至少1家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入围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律师姓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楼宇自控采购合同协议范本_范本采购自控楼宇合同协议书_楼宇自控招标

(三)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排名;

(4)最高入围价格或最低入围分数;

(五)入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入围单价;

(六)评审组成员名单;

(七)采购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和金额;

(八)公告期限;

(九)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组织或者预算单位应当自入围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提交原件。框架协议级财务部门备案。

框架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入围供应商回应文件中确定的事项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条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将入围信息告知框架协议适用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

入围信息应包括所有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入围产品信息和协议价格。 入围产品信息应当详细列出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能够体现产品质量特征的内容。

征集人应当保证招标文件和入围信息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一条 除非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低于入围供应商总数的70%并影响框架协议的实施,否则征集人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新增供应商。

招标人对供应商进行补充招标的,应当在框架协议中约定补充招标规则,补充招标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应当与初次招标相同。 补充招标应当符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 补充招标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执行。

第二节 采购合同的授予

第三十二条 第二阶段交易供应商的确定方式包括直接选择、二次招标、顺序等待等。

直接选择法是确定第二阶段交易供应商的主要方式。 除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提高业绩要求采用二次招标或顺序等待方式外,第二阶段交易供应商的确定应当按照采购人或服务对象根据入围产品的价格和质量。 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直接从第一阶段入围的供应商中进行选择。

第三十三条 第二阶段招标方式是指采购人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和采购合同文本楼宇自控采购合同协议范本,以约定价格为上限,明确第二阶段招标要求,选取全部入围产品。供应商。 符合投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二次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进行第二次投标应为供应商提供必要的响应时间。

二次招标一般适用于采用价格优先方式的采购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顺序等待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等待顺序规则,依次向所有入围供应商授予采购合同的方法。

每个入围供应商在连续的等待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合同的机会。 合同授予顺序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入围供应商。 除淘汰入围供应商和补充招标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调整授标顺序。

顺序排队一般适用于服务项目。

第三十五条 通过二次竞价、顺序等待等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一一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交易结果单一公告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也可以在进行框架协议采购的电子采购系统上发布。 交易结果公告的发布渠道应在招标文件或框架协议中告知供应商。 单一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购买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交易提供者的名称、地址、交易金额;

(四)交易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

(五)公告期。

The shall issue a of the 10 days after the . The shall the of items 1 and 2 of the , the names and of all , and the total of and the total of .

36 A fixed-price shall be into for .

If the total price is based on the and the price, the shall the or , a list such as the of man-days and used to the price for the item. The shall the to or that can prove that it has in with the in the or the list of , and file it as the data.

37 If the that he can the same goods from non- at a lower price, and the do not agree to lower the price below the non- , the may be to the non- .

If the of the apply to the , the shall it in the and it in the .

If the the to a non- , it shall send a copy of the to the 1 day after the for the , and the shall issue a in with the of a . The shall file the and the for .

IV Open

38 Where an open is , the shall issue a and to join the . The shall the main :

(1) Items 1 to 4 of 22, Items 2 to 3, and Items 13 to 16 of 23 of these ;

(2) An to an open ;

(3) The and place for the to the for the , and the for the ;

(4) The scope of the of the , the and of the to the , the of the , and other ;

(5) The text of the ;

(6) , fee and ;

(7) Other by the above the level.

39 After the of the and the of the , can for the at any time to the of the . The shall the 7 days after the 's , and the of the in .

40 The shall, 2 days after the , the of the , the name, , and of the , and the of the .

The shall that the and are for at any time the of the .

41 The may, to the of the , state in the to sign a with the . If it that it will no sign a , it will be to have a by the of the .

42 The for the stage of the shall be by the or the from the of the first stage.

After the the , it will the cost with the to the , order and in the .

V Legal

43 If the unit, , or the of these , the shall order it to make a time limit; if the are , it shall be given a , and the in and other shall be to . or shall to law and them.

44 Those who the of these and still or may the or after being to make shall be dealt with in with the Law and other laws and .

45 If a has one of the in Item 1 to Item 3 of 19, 1 of these , and , he or she the for being for the or from the , in with the Law and other laws and to legal .

46 Where a party the of these and to , it shall bear civil to law.

47 If the and its staff of law and , such as abuse of power, of duty, and , etc. in the of and , shall be to law.

第六章附则

48 In to the of 35 of these , the in these shall be on the media by the above the level.

49 If these that the shall be on a daily basis, the day shall not be , and the shall start from the next day. If the last day of the time limit is a , the day after the shall be the last day of the time limit.

50 The terms "above", "below", "", "", "not less than" and "not " in these the ; the terms "less than" and "below" , not the .

51 The of , , and under the may to these .

52 These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March 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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