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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勤保障中心某汽车运输旅训练场结业考核展开

发表时间: 2023-07-01

“运输营遭到一小股‘敌’部队袭击,重卡电子手刹失灵,油罐车轮胎爆裂,请支援!” 近日,在沉阳联勤保障中心某汽车运输大队训练场,修理工训练正在有序完成。 在参谋的一声令下,展开了。

更换备件、读取故障码、强制程序诊断……结合战术背景和预设故障,抢修小组迅速分组开展紧急抢修。 一组处理轮胎爆裂、破裂、变形等“硬杀伤”情况,另一组检查部件烧毁、控制程序紊乱、故障等“软杀伤”情况,总体维修任务为“模块化”分工,抢修速度较以往提升一倍。

“高效的故障排除得益于全新的维修专业培训模式。” 该旅总运输连考核连长、副连长王涛说,“现有主力机型故障机理复杂,装备应急抢修训练必须注重综合运用、精准维修,高效。” ”

近年来,该旅陆续列装了一批系统精密、结构复杂的新机型。 虽然维修骨干是各单位的技术“高手”,但维修能力大多局限于老机型、老平台、老经验。 实战条件下的电控系统故障复杂多变。 提出了更高要求,维修“技能包”亟待升级。

他们采取“小专业、大集中”的方式,招募基层维修骨干参加培训,选派优秀教师上讲台,聘请军车制造团队指导授课。 该大队维修人员从电子元件、电路图的识别开始,到数控、电控的检查,由浅入深,全面夯实了学员的维修基础理论。 他们还组织新车型实车拆装培训,对吊车操作、钣金喷漆、电焊等常用技能进行专题培训。

“新配的高机动性运输车通过调整改变发动机的功率输出特性,更好地满足外部负载和复杂路况的需求,并能自动适应行驶阻力的变化,进一步提高越野能力和车辆整体动力。新设备自动化程度高,标志着对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久前楼宇自控故障维修培训,训练队教官、一级军士长张俊凯一边讲解车辆性能,一边组织整车拆解。

在车辆拆装现场,张俊凯对摩擦、高温、负载等常见造成车辆损坏的“隐性因素”进行了全面、具体、清晰的讲解。 “老师,加油、保养不是司机的工作吗?为什么要替他们做呢?” 组装过程中,几位细心的同学发现,张俊凯经常给车辆的轴销上油。

王大拿老婆_楼宇自控故障维修培训_csol大拿辅助

面对同学们的质疑,张俊凯强调:“同志们,我们维修工对设备什么都懂,一定要争做车辆维修的‘第一梯队’。”

“斜拆,斜装”、“垫片不到位,螺丝就浪费了”、“先拆中心轴,再取两侧”……张俊凯还把维修经验总结成公式,方便学生记忆。

“读取故障码、清除故障码、显示完整车况……”在培训期间的模拟操作演练现场,学员们冷静学习判断,迅速定位故障点,并拿出备件进行维修。维护。 培训组指导员赵红平介绍,新车型抢修已逐步完善“精准”操作模式。 通过熟练操作汽车解码器,准确排查故障点,学员可以体会各种车型、各种场景、各种故障。 快速检查并诊断。

虽然汽车解码器方便快捷,但为了在实战中发挥最大功效,培训组要求学员熟记每一个故障码。 “明明可以连接电脑显示,何苦呢?” 参加训练营的战士们纷纷提问。

赵红平讲述了一段亲身经历:在最近的一次野外训练中,指挥车的电路系统突然出现故障。 虽然当时携带了汽车解码器,但在严寒条件下解码器的响应速度很慢。 为了排除故障,他不得不将电器元件一一拆开,断开连接进行测试。 复杂的线路就像一个“迷宫”,来来回回十几次,才发现车灯电路和导航系统电路发生了冲突。 问题虽然解决了,但依然拖慢了整体行军的速度。

“如果当时我能掌握故障码,抢修就不会花这么长时间了。” 赵宏平总结道。

“这个训练营的火药味很浓。” 考核指挥员王涛介绍,训练营还一改以往传统训练模式,将训练队员分配到外训队,与驾驶员同时参加训练,紧扣作战特点。 ,模拟战场环境,开展战损装备抢救修复演示,进一步提升官兵修复一线故障的能力。

老战士齐忠英进入训练队后成长很快。 她不仅各科成绩优异,还发挥个人特长参与微课视频拍摄。 谈及本次训练营的收获,他感慨道:“训练营真是一场‘及时雨’,各种新仪器、新技能颠覆了我对传统修理的认识,让我充满了加入的热情。”未来维持岗位,为军队做出贡献,信心十足!”

“聚焦维修保障转型,创新抢修方式和手段,抢修培训为保障能力提升赋予新的增长点。” 该旅保障部部长孙少波介绍,此次培训拓展延伸了研究成果,编写印制了维修教材3本,整理维修技能要点500余篇,拍摄示范教学150余分钟微课,为基层单位持续推进实用维修保障提供基础。

宣雨辰 毛恒 中青报 中青报记者 王沛楠 来源:中国青年报

版本 07,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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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监建[2020]7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6 月 9 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消防法》、《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

特殊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和抽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装修工程。项目”。 其中,装修工程应符合《上海市建筑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筑标[2020]3号)第三条“涉及消防设施变更”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除特种建设工程外,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这个城市。 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为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的消防设计审查提供业务指导。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全质量监督站)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管理工作本市建设项目的消防验收和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消防备案。 和抽查工作。 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委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委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具体区域管理委员会或机构(以下简称区级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

第四条(分级管理)

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具体分级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消防设计审查分级管理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负责下列专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1、市级批准的建设项目;

2、经市规划资源局批准的建设项目;

3、总建筑面积大于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5、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六)按照规定应当经专家审查的特殊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

7、政府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市消防设计审查部门意见的其他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

区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以外的专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并按季度将审查结果书面报送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

(二)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建设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实行分级管理。 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的,由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实施消防。 受理、备案和抽查; 区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管的,由区级建设管理部门实施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由区级建设管理部门实施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装修、改造工程应当接受地区建设管理部门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对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上述规定中职责分工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定实施。

第五条(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

(一)实行特殊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特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多幅图纸联合审查完成,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审查意见视为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建设管理部。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二)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计算书);

2、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批准文件和技术意见;

3、本文件第七条所列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和专家评审意见。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量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消防设计审查指南由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另行制定。 第七条(专家评审) 特殊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设计文件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审查。

前款所称特种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特种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文文本、相关应用实例、产品说明书等资料。

评估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具有相应资格的海外专家参加。 审查; 与专项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少于7人,并独立发表评审意见。 特种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评审专家意见不同,应注意。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技术咨询服务)

(一)建设工程获得设计方案批准后,如无法掌握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可通过上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向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申请,咨询意见可作为施工图审核的参考。

(二)市、区两级技术咨询服务分工同第四条第(一)项。

(三)技术咨询服务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咨询服务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第九条(受理和备案申请方式)

实行审批管理系统的项目,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应当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其他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项目,通过窗口申请。

第十条(受理原则)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项目,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接受消防检查。

第十一条(受理条件)

专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消防验收,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与消防相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测报告)。

(三)建设单位已通过涉及消防的各子工程验收; 经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该工程消防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测试合格。 经检验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条件)

需要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竣工综合验收的规定提交预审材料。 市安全质量监督站或者区级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消防验收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在申请材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 预审结论包括接受、纠正和不接受。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已接受。 需要建设单位补充更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更正要求,补充更正期限不计入验收期限。 消防验收部门应当在补充材料上传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补充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补充审查意见的,视为受理。

未实施全面竣工验收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除提交上述预审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等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证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出具预审结论的期限参照上述综合竣工验收规定的期限。

第十三条(现场受理时限)

对需要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的特殊建设项目,消防验收部门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竣工综合验收时限进行现场评审。

对未实施全面竣工验收的特殊建设项目,消防验收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四条(现场验收)

楼宇自控系统验收规范_住房建设城乡局_河南省城乡和住房建设

消防验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消防验收部门可以聘请第三方专家参与消防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验收。

消防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价。 现场评价包括对建筑防火(灭火)设施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检查; 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进行现场采样测量; 消防设施系统功能的功能抽样测试、联调联试等。

验收人员在现场验收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行为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整改单。 建设单位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验收部门后,消防验收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其中,根据整改情况需要现场重新检查的,消防验收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重新检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现场复查。 重新检验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申请消防检验。 整改时间和现场复查时间不计入处理时限。

第十五条(接收许可)

需要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的特殊建设项目,消防验收部门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竣工综合验收时限出具验收意见。 未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特殊建设项目,消防验收部门应当在验收后15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火灾记录)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验收部门备案。 通过审批管理系统申请消防备案的其他建设项目,消防验收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发给备案证明; 所有需要更正的内容的性通知。

对于通过窗口申请备案的特殊建设项目,消防验收部门窗口负责人将现场审核。 备案材料齐全的,由消防验收部门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的,由消防验收部门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的,由消防验收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备案和抽样检验)

消防验收部门对已备案的其他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总数不得低于5%,其中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低于20%。

抽查工作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消防验收部门应当自确定其他建设工程为检查对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应当通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抽查及整改)

建设单位收到整改不合格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 整改完毕后,应当向消防验收部门申请复验。

消防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楼宇自控系统验收规范,并出具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经复审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专家使用管理)

各相关单位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专家评审中需要消防检查专家指导的,可从科委事务中心公布的消防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根据消防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要求,委员会科委事务中心在专家聘任、选拔过程中,做好专家信息的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和使用、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事中、事后监督)

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审查的事​​中和事后监督。 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和专业要求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审查结束后,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可以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发现违反审查要求的,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将依法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使用,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者取消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格。验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的事后监督。

管子。 竣工验收工作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申请消防验收。 同时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 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对未经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或者消防验收未通过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防验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保障措施)

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和消防验收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经费(包括购买消防技术服务、聘请专家库专家、配备消防验收设备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列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51号令)的工作要求, 2020年4月1日印发《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优化营商环境》为切实履行我委指导本市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现特制定《管理办法》。

2、起草和修改

我委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市安全质量监督站、我委科委事务中心等单位,经过前期研究,在我委建设中市场监管部门、建筑节能和建材监管部门在管理办、法规办的帮助和指导下,两次征求了本市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具体区域管委会的意见,经修订、调整,形成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 确定了建设工程消防检查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照部令第51号规定的范围执行。装饰装修工程除按照部令第51号规定的范围外,还适用《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诸建标准[2020]3号)涉及第三条规定的消防设施变更的也纳入检查范围。

(二)明确市、区分级管理原则。 对于本市所有消防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文件明确了市、区两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的分工原则,确保指导强化力度,实现全面覆盖。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具体要求。 明确了消防设计评审、特种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消防设计技术咨询服务的相关要求; 消防验收申请、原则、验收前条件、验收时限、现场验收要求、验收许可证等事项已明确; 对消防验收记录和抽查记录作出了量化规定。

(四)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审查要求的;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弄虚作假的; 未经消防验收或未通过消防验收而投入使用的,文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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