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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智慧城管中心举行首届“市民开放日”活动

发表时间: 2023-06-04

大河网讯 1月12日下午,周口市智慧城管中心举办首届“智慧城管市民开放日”,主题为“贴近市民,用心服务”。 “魅力”。

活动旨在搭建一个了解民情、解民忧、为民办实事的平台,提高市民对智慧城管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塑造城市新形象。阳光透明的智慧城管组织,进一步提升为社会和群众服务的水平,营造“群众理解、社会拥护”的城管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活动伊始,市民代表通过观看宣传片详细了解了智慧城管的建设过程。 活动期间,周口市智慧城管中心主任吕良才带领大家参观了数字城管监管指挥平台周口智慧楼宇自控,并详细讲解了智慧城管的运作、工作流程、考核机制等方面,充分展示了智慧城市管理的高效运行,城市智慧监管联动处置的“大脑”功能,精准管理、便捷服务。

活动结束后,大家就城市数字化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交流,并将自己对数字化城管的意见和建议写在了“留言卡”上。 随后,周口市智慧城管中心还为“市民开放日”赠送小礼物,表达新年祝福。

周口市智慧城市管理中心主任吕良才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开展“市民开放日”活动,让更多市民走进、了解、参与、支持、监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共创和谐文明新周口。 (苗海波、陆涛、郑展东/文图)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各集团、总公司、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的规范性文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 年 1 月 3 日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建治[2014]4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土建工程、给排水供暖、建筑电气、通风空调工程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规划、公安消防和公共交通安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防、卫生、经济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验收分为验收批次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单元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检查批次、子项目、子项目、单元项目的划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验收标准执行。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批、子工程验收、子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完成非客运试运营,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的合规性、验收内容的完整性和工程验收结论负责; 参与验收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验收负责人对验收工作全面负责,参与验收的人员对其出具的验收意见负责。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各阶段验收应当形成明确的验收结论; 验收过程中,项目验收各方如不能达成共识,应协商提出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工程验收、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组织形式和验收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并及时形成验收监督意见;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理。 上述验收监督管理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九条 按照项目验收流程,及时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验收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质量过程控制和验收结论的可追溯。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验收责任制,在合同中明确各参与单位的验收责任。 验收过程中,发现前一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存在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质量问题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执行本管理办法外楼宇自控工程验收标准,还应当遵守国家、行业、本市有关法规、规范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

第二章分项、分项的验收批次和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材料进行现场检验,并报工程监理机构审核; 不使用。

工程监理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构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材料运出施工现场,并见证、记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隐蔽工程、验收批次、分项工程、分项工程进行自查。 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重新送检; 建设单位未经工程监理机构验收隐瞒隐患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措施。 、检测等措施,重新报检。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停工整顿的,应当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停产整顿完成前,项目监理机构不予批准支付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批次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 验收时,应当及时保留视频资料,确保验收的真实性。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功能的,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规范、标准进行平行检测。

子项目形成验收结论时,应有与验收结论配套的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一个分拆工程分为多个分拆工程时,分拆工程验收的组织和程序按照分拆工程验收的组织和程序执行。

第三章 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会同本单位技术质量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人员等,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组织对本单位工程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代表、设计勘察单位有关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参加。

对本单位工程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限期整改。 整改完成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复查; 复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预验收文件上签字。

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须由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二十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不影响延验工程试运行安全,建设单位已向相关工程验收主管部门报告;

(二)已完成监理单位组织的预验收,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预验收合格;

(三)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建设单位签署的《单位工程自查报告》、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已报送施工单位;

(4)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完成。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的项目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成立单位工程验收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建验收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工程验收计划,验收计划应当包括:验收范围、延期验收内容、验收依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办法、重要子项目的抽样检验和试验主要职责项目及数量、需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的项目及数量、验收组成员、任务分工及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工程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方案书面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单位工程验收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和验收方案,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抽检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于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本单位工程验收结论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程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对验收组主要成员进行考核,对主要成员资格进行审查;

(二)建设单位明确验收范围、验收依据、人员分工、验收流程;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建设各环节履行工程合同和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验收:

1.工程质量现场检查,对主要功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具体检查检查项目和数量按照验收方案执行;

2.查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

3、核对分项目抽检资料;

(五)汇总本组验收结果,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六)参加验收的经营单位代表应当单独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延期施工、延期验收项目的验收,按照单位工程验收程序进行。

延期验收项目按本线路试运营首发间隔时间在试运营前完成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一个单元工程分为多个子单元工程时,子单元工程验收的组织和程序按照单元工程验收的组织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工程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列入工程验收的单元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单元工程验收;

(二)本单位工程验收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

(三)影响试运行的相关设备系统已完成联调;

(四)试运行期间采取的消防措施符合消防要求;

(五)防雷接地工程采取的措施符合试运行安全要求;

(六)外接电源满足试运行用电需求,相关资料齐全;

(七)其他相关专业符合试运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工程项目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运营单位代表应当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成立工程验收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验收组。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验收计划,验收计划主要包括:验收范围、延期检验内容、验收依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方法、影响试验主要功能的复验项目和数量。操作、验收组成员、任务分工及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方案书面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 工程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对验收组主要成员进行考核,对主要成员资格进行审查;

(二)建设单位明确验收范围、验收依据、人员分工、验收流程;

(三)建设单位介绍本单位工程验收和准备试运行情况;

(四)验收:

1.审查本单位工程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复查情况;

2.审核单位工程验收资料;

3.审查相关系统设备的联调;

4、检查影响试运行安全的专业验收情况;

5、检查试运行情况,应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要求;

(五)形成并签署工程验收意见。

第 5 章试运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关试运行单位或者自行开展试运行工作,受委托的试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试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自工程项目验收之日起可以投入试运营,试运营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运营时间按试运营首发车间隔计算这条线路的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0天。 天空。

试运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试运行单位应当记录试运行期间设备、设施的故障和问题,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可以暂停试运行。

第三十四条 试运行结束后,试运行单位应当编制试运行总结报告。 试运行总结报告应当包括试运行基本情况、运行指标完成情况、系统设备设计功能实现情况、车辆及设备系统故障统计情况、影响运行事件的说明、整改情况等。问题。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验收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并有相应的整改报告和审查结论;

(二)延期检验项目全部通过验收。 延期建设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试运行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并有试运行总结报告;

(四)规划部门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取得验收文件;

(五)有完备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运营单位等应当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验收组。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负责规划审核和专业验收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产权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验收计划,验收计划应当包括:验收范围(含延期施工内容)、验收依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方式、验收组成员、任务分工和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方案书面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验收委员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主要成员资格;

(二)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试运行和专项验收情况;

(三)验收委员会组织项目验收:

1、审查基建文件、规划验收和项目工程验收;

2.检查延迟检验项目的验收记录; 审核试运行总结报告和试运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实地核查试运行基本情况。

(四)验收委员会审议形成验收意见,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验收委员会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消防、人防、运营设备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防雷装置、特种设备、卫生、供电、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安检设备、公安通信系统、无线政务网络设备等,按规定验收合格,综合审查符合要求后,交付试运行。试运行条件。

第四十条 在保修期内,运营单位应当将试运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清单,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完工期限,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经营单位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质量保证期自交付试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档案预验收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消防、环保、人防、通信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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