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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执行局干警腾退21层高楼强制腾退被诉

发表时间: 2023-06-05

近日,朝阳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来到朝阳区百子湾路,对被执行人北京美豪富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豪公司)、北京盛世雅华酒店进行讯问。管理有限公司一栋21层高的高层建筑被占用使用被迫腾空。

案例回顾

美豪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被告,雅化公司为涉案第三人。 北京培恒安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恒公司)于2005年将其位于朝阳区百子湾路38号的全部建筑物及庭院出租给美豪公司,租赁期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至2025年11月30日止。租赁期内,美豪公司将该建筑物移交给第三方雅化公司经营使用至今。 然而,从2017年开始,美豪公司开始拖欠租金。 培恒公司多次催促无果,遂将美豪公司诉至法院,追加雅化公司为第三人。

2020年12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6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培恒公司与美豪公司解除租赁合同,雅化公司配合美豪公司腾出涉案房屋、庭院归还。到培恒公司。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美豪公司向沛恒公司支付租金160余万元,标准为每天18263元。 向沛亨公司缴纳房屋占用费至实际放假日。

执行时间处理时间

判决作出后,美豪公司、雅化公司未按照判决缴纳相关款项及搬迁涉案建筑物,培恒公司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法院分别向美豪公司、雅化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到涉案建筑物张贴空置通知,督促雅化公司及住户一一积极履行。 但直至公告期满,雅化公司和占占人均未履行相关义务,继续照常经营,没有任何腾退迹象。 法院决定强行撤离涉案建筑物。

9月23日上午9时,执法人员赶到涉事大楼时,大楼内的酒店和洗浴中心均正常营业。 执法人员和民警分成四组,迅速控制现场,对涉案建筑物逐层进行检查。 执行法官向在场群众讲解法律,劝其离开。 酒店工作人员说:“老板不让我们走。”

截至当日下午4时,法院在公证人的协助下,已完成对大楼所有涉案物品的清点,解雇了50多名员工,顺利接管了涉事酒店的前台,并为80多个租户办理了退房和退款手续。 为继续留在店内的租户提供安全和服务,4名干扰执行的人员被拘留法院 楼宇自控 中标,疏散工作全部完成。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近日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上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将《通知》与《暂行办法》进行对比,对《通知》进行深入解读。 《通知》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暂行办法》进行细化和补充,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报告》、《专项验收报告》编制申报程序、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信息公示平台、水、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等,具体梳理解读内容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环保评[2017]425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12月12日发布)

各相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体,对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报告书》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报告》(附件1),并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环境保护程序的执行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准决定进行比较。 《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建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一致性。 建设项目投产前,应完成《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报告》的编制工作。

解释:

与《暂行办法》相比,《通知》增加了编制《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报告》的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程序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完成《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报告》的编制工作。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化。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进行非重大变更的环境影响分析。

解释:

(一)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性质、规模、选址、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已报批,未重新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的,建设单位不得提交验收意见。

(二)《通知》补充建设项目涉及非重大变更的情形。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非重大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投产前应登录“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全文公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 涉及编制《非重大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应当同时公告。

解释: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应当公示《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报告》和《非重大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如有)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开平台(相关链接:)。

2.项目投产前申请许可的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解释:

(一)《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二)《通知》重申,已列入国家和本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应当办理排污许可。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同时,涉及辐射安全许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投产。

三、《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投产期间,应当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污染影响类别环境保护验收导则》和相关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以及国家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市政法规。 对主要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生态影响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涉及辐射的建设项目属于应当先取得相应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投产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并填写《辐射建设工程验收监测表》(附件2); 输变电工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HJ705-2014)《验收调查报告(表)》编制)”。

解释:

(一)《建设项目竣工污染影响类别环境保护验收导则》尚未正式发布。 目前已发布的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包括医疗机构、制药、涤纶、粘胶纤维、纺织染整、输变电工程、煤炭开采等。 水利水电、造纸工业、汽车制造、乙烯工程、石油炼制、水泥制造、电解铝、热电厂、城市轨道交通、油气开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公路、港口等。

(二)《通知》对涉辐射建设项目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作出分类规定。 其中,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填写《辐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表》; 《验收调查报告》参照行业输变电工程验收技术规范编制。 (表面)”。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在验收监测(调查)过程中,发现超标现象,应立即整改。

解释:

《暂行办法》规定,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采纳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近日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上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将《通知》与《暂行办法》进行对比,对《通知》进行深入解读。 《通知》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暂行办法》进行细化和补充,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报告》、《专项验收报告》编制申报程序、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信息公示平台、水、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等,具体梳理解读内容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环保评[2017]425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12月12日发布)

各相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体,对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报告书》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报告》(附件1),并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环境保护程序的执行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准决定进行比较。 《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建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一致性。 建设项目投产前,应完成《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报告》的编制工作。

解释:

与《暂行办法》相比,《通知》增加了编制《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报告》的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程序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完成《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报告》的编制工作。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化。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进行非重大变更的环境影响分析。

解释:

(一)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性质、规模、选址、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已报批,未重新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的,建设单位不得提交验收意见。

(二)《通知》补充建设项目涉及非重大变更的情形。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非重大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投产前应登录“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全文公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 涉及编制《非重大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应当同时公告。

解释: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应当公示《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报告》和《非重大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如有)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开平台(相关链接:)。

2.项目投产前申请许可的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解释:

(一)《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二)《通知》重申,已列入国家和本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应当办理排污许可。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同时,涉及辐射安全许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投产。

三、《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投产期间楼宇自控工程验收标准,应当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验收导则》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及相关行业验收技术规范。 对主要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生态影响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涉及辐射的建设项目属于应当先取得相应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投产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并填写《辐射建设工程验收监测表》(附件2); 输变电工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HJ705-2014)《验收调查报告(表)》编制)”。

楼宇自控工程验收标准_上海锐能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_金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解释:

(一)《建设项目竣工污染影响类别环境保护验收导则》尚未正式发布。 目前已发布的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包括医疗机构、制药、涤纶、粘胶纤维、纺织染整、输变电工程、煤炭开采等。 水利水电、造纸工业、汽车制造、乙烯工程、石油炼制、水泥制造、电解铝、热电厂、城市轨道交通、油气开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公路、港口等。

(二)《通知》对涉辐射建设项目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作出分类规定。 其中,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填写《辐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表》; 《验收调查报告》参照行业输变电工程验收技术规范编制。 (表面)”。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在验收监测(调查)过程中,发现超标现象,应立即整改。

解释:

《暂行办法》规定,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采纳意见。

四、《验收报告》的编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报告书》、《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如有)和《非重大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书》的结论(如有)一一核对是否有《办法》第八条规定。 对本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可组织验收会,邀请专业技术专家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验收报告》。

解释:

(一)结合《暂行办法》和《通知》的要求,目前所有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生态影响建设项目、辐射建设项目均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2)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和验收会议的形式。 为提高验收有效性,确保验收内容、结论和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验收工作组由报告编制机构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可自行确定。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开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开工作。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写相关验收情况,完成验收资料归档。

解释:

(一)《通知》明确了《验收报告》的信息披露平台和披露期限。 上海市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对《验收报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通知》所称验收备案材料,建议包括以下材料:①《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报告书》; ②《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表)》,或《工程验收监测表》;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④建设项目废(污)水管理或委托处置证明材料;《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需要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⑧施工 项目有变更,但不属于重大变更的,提供《非重大变更影响分析报告》应提供建设项目”; ⑨总平面图,并标明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去向、处置设施的位置及排放口(如有);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其中,前三项为必填项,其他项如涉及也应备案。

6.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要求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水、噪声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步进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施行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建设项目。 在自验收的基础上,编制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报告,并将环境保护报告报送原批准的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提出验收申请(见附件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现场勘察后出具验收意见,需要进行相关技术审查的,可以委托技术评价机构进行审查。

解释:

(一)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主体工程配套建设水、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程序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污染防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独立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验收报告》并进行信息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主体工程水、噪声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向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污染防治设施的“专项验收报告”,并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2) The of the " " be with the of the self- . The of will not and , and will if it deems it .

(3) After the from the unit, the will on-site and issue . If is , a will be to carry out it.

(4) The unit that has the a for water, noise or solid waste in with the of the “” and an to the that 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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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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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orm for of Water, Noise or Solid Waste and for the Main of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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