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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党政机关管理办法(功能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图)

发表时间: 2023-01-06

济宁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办公需求,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们的城市。

第二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所有权、配置、使用、维修、处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规定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场所,是指党政机关占用、使用或者可以确认为机关资产,为保障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场所。党政机关,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房间。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内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政府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整余缺,按规定及时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严格节约,讲究庄重、简洁、经济、适用,节约能源和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建设、统一产权管理、统一分配调整、统一维修管理、统一处置管理、统一办公物业管理制度建筑物。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工作。下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市办公事务中心负责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监督、维修、处置、物业监管等工作。 项目纳入投资计划,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产管理指导。

县、市区(功能区)以下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管理职责分工,由县、市区(功能区)依照前款规定确定;办公楼的管理由有关机构依法负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楼的使用者,负责对占用和使用的办公楼进行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属于国有资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属(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统一登记在党政机关办公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同一水平。

市、县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管理,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属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在行政部门名下,并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办公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办公楼所有权登记在政务管理部门名下。 办公用房权属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使用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充申请。

办公用房所有权已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的,原登记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档案资料,按规定变更登记登记在政务管理部门名下。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使用单位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用户单位名称。

因史料缺失等问题无法登记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应将现有办公楼的相关档案资料报办公务管理部门,办公事务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办公用房权属备案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楼资产管理明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更新。 办公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核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分台账信息一致。 -使用单位台账,与办公楼实际情况一致。 , 与所有权证书信息帐户证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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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各级办公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向上级办公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按照全省党政办公楼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完善全市党政办公楼信息数据库,实现与发展改革、金融、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共享共享。农村建设等,按照上级事务管理部门的部署要求,逐步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政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填报本单位办公用房信息数据,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完整、真实。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楼档案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所有权、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移交所有权管理单位。 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办公楼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方案,结合人员配置情况、办公和业务需要等优化办公用房布局,有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相对集中办公,共享配套附属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地。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场所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严格核定面积,统筹推进资源共享和集约利用。 加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现有可调整办公用地不安排配置预算。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整、置换、租赁和自建。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因机构设立、编制调整等原因需要新办公场所的,应当向政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政务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整合现有办公场所资源用于调整和结算。

第十五条 以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项功能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资产评估。规定,重置收入超过地区标准。 办公用房由办公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整,置换所得按照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管理。

旧房置换,由政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房屋置换,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不得以置换为名量身定制写字楼,不得以未动用的政府预算内建设资金和资产整合为名逃避审批。

第十六条办公场所不能调整、更换的,可以向市场租赁,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确需租赁办公场所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明租赁地点、面积、期限等,经办公事务管理部门按照人员编制和办公场所配置标准批准后,报财务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需要集中统一租赁办公用房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办公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制定租赁方案,报财务部门审核和安排预算,统一租赁和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变相有偿租用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的办公场所。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政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无法调整、更换、租赁,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通过建设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改建和购置。

建设党政机关办公楼,应当遵循庄重、简洁、适用、安全、节能的原则。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分类统筹,打破部门和系统界限,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安排。 建筑。 不得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建设办公楼。 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省政府批准。

其他市级党政机关和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市办公事务中心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职责分工。 报省政府审批。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机关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办理行政审批业务同级政务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职责分工。 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办公事务中心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 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县行政主管部门报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经市行政审批后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部门报市办公事务中心审核。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所需经费,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捐赠,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不得借款不得向其他单位垫付资金,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 涉及新资产的,应当向财务部门报送新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新分配办公场所的,应当在搬入新办公场所后1个月内,腾出超出批准面积的原办公场所,移交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并使用。 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安排其他单位自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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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颁发由省办公事务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办公用房使用权证。

办公用房使用权证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集体户口登记、大中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不得出租、出借、经营等。

办公场所使用权登记按照申请受理、权属审查、核准登记、发证等程序办理。 使用单位应当如实申报登记资料。 办公用房使用中发生权属调整、使用单位名称变更、所在地或门牌号变更、房屋丢失等情况的,使用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向政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相应的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在批准区域内合理布置和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功能,不得调整供其他单位使用。

办公用房的布置和使用情况,每年通过政务内网、公告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 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分配每年报办公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分配使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同时在不同单位任职的,应当在本单位安排办公场所; 主要单位距离兼职单位较远,且经常在兼职单位办公的,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另行安排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场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场所在解除兼职后2个月内腾出。

工作人员调动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动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形式,提高办公空间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设计可拆卸隔断,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中明确列明与国家机关共建办公楼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经批准后,可以继续免费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已被公益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楼,按面积标准经批准后,可继续免费使用。 公益性二级事业单位已占用的办公楼,应当按照规定腾出; 搬迁确有困难的,经政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有偿使用,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办公用房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腾出原办公用房,移交政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已被占用的,应按规定腾出; 搬迁确有困难的,经政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有偿使用办公楼楼宇自控管理制度,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编制发生调整的,用房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并将有关情况报办公务管理部门供审查; 一个月内,将多余的办公空间腾出,移交给办公事务管理部。

党政机关改制为企业的,应当自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腾出原办公场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单位转为企业确有困难的,经政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有偿继续使用。 房屋腾出移交给办公事务管理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腾出原办公场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承担办公用房安全管理责任,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做好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探索试行写字楼租赁制度,逐步推进写字楼预算管理与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修、中修。 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维修标准由市办公事务中心、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维修标准县级以下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九条 办公楼(区)的使用单位或者归口统一管理单位负责办公楼(区)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维修,所需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市党政机关纳入办公楼集中统一管理,由市办公事务中心负责日常巡检维护和维修,所需经费纳入市办公事务中心部门预算.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突发灾害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要,需要进行大修、中修的,应当严格按照现场勘察、评估论证、造价审查、批前公示、方案编制、竣工核查等程序进行管理。

使用单位或办公楼(区)归口统一管理单位向办公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报批办公楼大中修项目。 所需经费由各单位按照全面预算的原则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

市党政机关纳入办公楼集中统一管理,由市办公事务中心编制大中修工程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市办公事务中心部门预算。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政办发〔2022〕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基层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十四五”全国消防工作规划》《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力量、治理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成逐步建立健全“镇(街道)统一领导、监管机构分工负责、基层组织自主管理、全面排查”的基层消防监管工作体制。网格化力量”,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好,为我省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依托乡镇(街道)工作机构、村(社区)优势和现有网格化综合治理资源,抓基层、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提高基层水平健全消防工作机制,夯实各级消防工作。 安全责任:充实基层消防管理力量,建设壮大多种形式的消防救援队伍,确保有人负责、有人负责,切实打通消防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形成责任明确、各司其职、担当责任、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

3.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到2022年底,所有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主要负责人乡(街道)党政部主任任主任,负责人任副主任。 社会办(公安办)主任、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等相关工作机构,以及由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组成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具备条件的县级消防救援大队可以派员参与、协调、部署、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行政村(社区)成立以党组织书记为组长、“两委”成员为成员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保护工作。

(二)完善组织架构。 乡镇(街道)消防委员会设有办公室,可结合基层实际,依托社会办(公安办)等现有相关工作机构,承担消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或政府的专职消防队。 乡(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乡(街道)分管负责人兼任,并指定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并接受县(市、区)消防救援队的业务指导。 鼓励通过招聘消防文员、专职网格员、公益人员或专职消防员等方式充实一线消防监管力量。

(三)明确岗位职责。 乡镇(街道)消防委员会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协调、指导、推进地方消防工作; 定期分析上报当地火灾情况,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 制定消防工作方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整改,定期进行检查、督导、考核,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并向党委汇报年度消防工作情况和每年年末同级政府;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活动。 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四)科学制定规划。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本行政系统乡镇应当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其他乡镇应当在总体规划中设立消防专项规划。 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水源地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工程、农村水利建设和电网改造工程等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严格组织实施。

(五)加强隐患治理。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文化特点、季节周期特点,动员基层力量开展巡查和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加强风险管控。 要加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旅游住宿、小微企业、电商物流等农村新兴产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高层建筑、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离——校园培训机构、沿街商铺、生产经营承租的村民自建住房等综合治理场所。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跟进督促整改。 采取联合执法的,应当按程序组织实施。 超出同级权限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鼓励引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参与基层消防工作,提高基层消防工作水平。

(六)建设一支强大的救援队伍。 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作为消防救援站的补充力量。 原则上,国家重点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省重点镇和中心镇、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乡镇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万以上的乡镇,原则上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山西省消防职业规范》。 《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建设专职消防队,承担灭火救援、火灾巡查、火灾宣传、火警统计等工作。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如公安联防、治安巡逻等,组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结合实际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提高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将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纳入消防救援队伍统一管理,建立联勤、联训、联战、联调机制,提高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七)夯实电网基础。 各地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电网人员队伍消防楼宇自控相关工作,开展日常消防巡查宣传工作,对电网人员进行消防业务理论培训。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按照隐患排查处理工作流程,细化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确保“一般隐患不出格”,实现“闭环”管理。

(八)加强消防宣传。 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落实各方消防安全教育责任,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教育、科普等工作宣传,广泛普及消防知识。 充分利用全国消防安全学习平台、各类媒体平台和“大喇叭”、宣传栏、标语海报、演出等方式,经常性地开展贴近基层实际的消防宣传活动。 加强对村(社区)“两委”成员、电网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场所负责人的消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能力和素质。 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单位建立全员常态化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强制培训、定期培训、转岗培训等要求,提高防火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推动落实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终端责任。 要督促各乡镇(街道)切实履行消防责任,压实消防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开发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消防职责。

(二)强化机制保障。 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乡镇(街道)消防监管整合重塑,加强对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真正让乡镇(街道)消防执法工作顺利进行。抓好消防工作,切实压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消防救援大队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层消防人员定期消防培训和考核制度,提供专业技术知识支持,确保其具备开展相应工作的能力。

(三)认真落实责任。 各地、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要将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落实基层消防监管职责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安全施工等工作,加快完善基层消防体系。 对因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10 月 24 日

(此作品公开发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10-25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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