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1]377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根据2021年10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修订》有关规定,市住建委决定调整本市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12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含)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下项目”)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个应当申请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分解为限额以下的多个项目,逃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19]435号)等规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楼宇自控工程定额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限额以下的工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服务和指导,督促建设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切实履行质量安全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 年 11 月 1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86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00年12月29日部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楼宇自控工程定额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俞正声
2001 年 1 月 17 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监理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施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
(三)大面积开发建设的住宅社区项目;
(四)利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必须督导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是指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事项;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大面积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必须实施监理;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监理。
为保证住宅建筑质量,对高层住宅和基础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实施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利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其他必须由国家监管的项目是指:
(一)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一)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等交通运输行业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工程;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线、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调整本条例确定的必须实施监管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九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