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项目类型、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建筑结构、规划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总体规划、物业功能划分、配套设备技术参数、绿化条件及物业管理用房分配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招标活动计划;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说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其他内容的说明。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行为作出承诺的,可以提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提交保证金实行银行担保制度,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解除或返还。
招标文件未承诺中标人支付投标文件费用的,由招标人支付。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0日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上备案。 备案时应通过平台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件:
(一)河南省物业管理前期项目招标备案申请表;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
(五)物业管理区域认定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自受理招标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发出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方式。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企业资质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负责人简历及业绩等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拟派遣项目。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当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同时告知投标申请人已取得招标文件的资格。资格预审结果不合格。
第十六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通过投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超过5名时,招标人可以随机抽取5名投标申请人。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物业管理项目,投标人准备招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投标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申请人参观物业项目现场,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的澄清导致招标文件发生实质性修改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逾期通知的,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日期将顺延。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与投标有关的信息。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设定底价的,底价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完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一)待售商品房项目于销售前30日竣工;
(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已完成预售商品房项目的;
(三)非销售新建房地产项目应当在交付前90天竣工。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应诉历次物业管理项目投标并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反映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
(二)项目收支预算和投标价格;
(三)物业服务方案及其管理服务承诺;
(四)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招标文件密封并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注明收件人和签字时间的证明,并妥善保管招标文件,开标前不得拆开招标文件。 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期限交付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取消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送达、签署和保存。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补充或者修改无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时进行,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进行。公众。
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按下列规定进行:投标人或其选出的代表应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进行检查,也可以由投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和公证。 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包,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开启封。 开标过程由招标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会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专家委员由招标人于开标前24小时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或河南省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录中随机抽取。开标。 同时,确定至少两个备份候选者。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三)在其他招标、评标活动中因违法、不当行为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标书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并对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后认为所有投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驳回所有投标书。 依法必须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全部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投标无效:
(一)招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印章、出具授权委托书的;
(二)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标准或者管理方案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服务规范的规定;
(三)投标报价最终价格及计算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成本核算中相关社会保险、税费计算不准确,或者投标明显低于社会保险、税费的;同城物业服务平均成本价;
(四)发现投标人冒用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其他欺诈方式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投标人介绍评标情况,并向投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作出一项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决定。 不同意见应当由本人签字后,连同评标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合格并排名的中标候选人。 认定为无效投标的,还应当出具无效投标声明书。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标、评标过程;
(二)中标人的确定方法和理由;
(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四)中标人的招标文件;
(五)初步物业服务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用委托代理方式投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受理中标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发出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现有房屋销售登记和非销售新建工程竣工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项目中标通知书或者其他支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订立偏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过程或者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知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人或者市招标投标局书面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 招标人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未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公司的;
向他人披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
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投标信息的。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未经招标擅自承接房地产项目的;
串通他人投标的;
投标人冒用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违法违纪通过贿赂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方式中标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楼宇自控维保招标文件,物业管理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业主、业主大会可以参照本办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各县(市)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招标前期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了《江西省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旨在精准助力推动全省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做优做强,积极探索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方面前行,重点引导全省数字经济经营者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提高反垄断合规管理水平,培育反垄断合规文化,推动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数字经济。
《指南》共七章30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 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个方面,结合数字经济特点和应用场景,对行业内垄断违法行为、高风险行为等合规风险进行分级列举和提醒识别。数字经济; 从承诺合规、配合调查、提交与撤回承诺、主动举证、豁免与例外、申请简化程序、投诉举报等七个方面详细阐释了数字经济领域运营商的合规关键问题; 倡导合规文化,引导行业合规江西数据楼宇自控诚信经营,建立合规体系,开展合规培训,评估合规风险,对合规咨询指导、合规风险处置、合规数字化管理等相关合规体系建设进行具体指导。 最后,对《指引》的效力、解释、实施日期等进行了必要说明。 《指引》将指导和帮助数字经济经营者主动强化反垄断合规意识,自觉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反垄断风险,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扎实推进数字经济成为全省培育和增长的经济。 发展新动能、建设江西特色现代经济体系的主引擎,具有广泛积极影响。
对接新《反垄断法》,凸显数字经济特征、凸显制度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经济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数字经济领域的运营商整合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区块链技术等优势,成为集信息采集、要素生产、资源配置、规则制定于一体的新经济中心。 互联网平台正在发挥多行业融合的作用。 数字经济日益成为科技创新、赋能实体经济的重要动力。 与此同时,数字经济领域资本无序扩张、市场集中的趋势逐渐显现,互联网平台等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 不仅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经营者自身的长远发展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作出了专门规定,回应了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为推动新《反垄断法》深入有效实施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指导意见》坚持制度理念,注重以新《反垄断法》为依据,把握数字经济发展与反垄断监管的双重规律。 从倡导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醒经营者反垄断合规风险、明确经营者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路径、明确合规关键问题、倡导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等多个方面等,为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大局谋划、全周期实施、整体推进反垄断合规提供更加具体、明确的提示和指导,努力营造公平、透明的反垄断合规环境。以及可预测的竞争合规环境,有利于运营商投资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深入解读合规场景,贴近合规管理应用,凸显可操作性
数字经济条件下,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数字经济中垄断行为的表现场景也丰富多样。 《指引》的制定坚持从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和实际运行出发,着力解决新形势下数字经济合规运营的实际问题,在充分研究数字经济产业的基础上,围绕场景和轨迹,参考其他省(市、区)和国外主要司法管辖区的经验,系统梳理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困难,大胆探索针对不同数字经济场景下运营商的合规事项、风险等现实场景进行分类分级的提示和指导方式,体现了较强的实际应用价值。 分层、场景化、前瞻性地罗列和描述合规事项和风险,有助于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更直观地了解国内外相关反垄断法律法规,更便捷地加强反垄断法律和法规的监管。法规。 垄断合规管理,更加有效防范境内外反垄断风险,更加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更加自信地实施自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强化企业合规意识,着力推进监管壁垒,突出引导
数字经济经营者主动落实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坚持反垄断监管执法新理念,构建高效、务实、有效的反垄断合规模式,激发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主体的责任意识,服务高水平反垄断合规主体。全省数字经济实现质量跨越式发展,支持数字经济领域运营商公平竞争发展壮大,是制定实施《指导意见》的根本目的。 一方面,通过执法实践分析,由于反垄断法律法规专业性强、合规管理要求高,相关领域经营者引发反垄断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大多集中在反垄断法意识和法律风险。 缺乏。 “反垄断领域一分预防胜过十分钟救援”,从源头上为经营者提供科学、高效、务实、有效的反垄断法律风险防范指导,提醒经营者自觉遵守反垄断法。 ——加强垄断法律法规自我管理。 现代反垄断法治预防体系的核心。 另一方面,完善事前事后全链条监管,是市场监管现代化的重要建设内容。 预监管重点推进反垄断监管执法哨子,为经营者设立“红绿灯”,亮起引导发展、鼓励创新的“绿灯”; 亮“红灯”,明确规则、划清底线。 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反垄断“红线”意识淡薄、反垄断合规体系不健全、反垄断风险未预警、反垄断合规管理绩效不佳等突出问题三、《指引》更加全面。 它详细厘清和明确了数字经济中运营商的边界和竞争行为的底线,不仅为运营商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选择正确的“轨道”提供了较为精细的解释。 “创新创业,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 进而为全省数字经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有力支撑,为江西打造数字经济有效市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出贡献。 (通讯员 徐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