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属机构:
《铜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8 日
铜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一般
1.1 准备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城市构成及职责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5 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及职责
3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评分反应
4.3 现场应急处理
4.4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5 群众安全保障
4.6 社会力量的动员和参与
4.7 紧急结束
5 后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工作总结
5.4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资源、物资、设备和信息保障
6.2 其他资源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证
6.4 财务担保
7 计划管理
7.1 计划演练
7.2 宣传培训
7.3 职责与奖惩
7.4 改进措施
7.5 计划的修订
8条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制定和解释部
8.3 计划实施时间
1 一般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017)《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报告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陕西省市场监管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是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应启动本预案及早处置,并报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由区、县人民政府启动区、县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处理。
1.4 工作原理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结合、分工集中、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的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铜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队和应急救援专家。
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总指挥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管治执法局、市能源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各区县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区。
2.1.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
(二)研究制定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发布本市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并在特种设备发生一般性事故时启动本预案。
(三)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员单位会议,研究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救援措施,指导各区县做好特种设备应急工作。
(4)建立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
(五)负责指导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事故等级、危险程度和救援情况。
(六)负责宣布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表彰,提出处罚建议。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部署,配合事故单位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发布、舆情处理和新闻协调工作媒体。
(二)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等秩序维护工作,配合事故现场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监测,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协调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市交通局: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保障工作; 协助处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移动式危险品压力容器(危险品罐车)泄漏。
(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工作。
(八)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参与事故应急处置;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配合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十)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市能源局:负责协调督促管道企业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各区县人民政府、新设市管委会: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区域管控、人员救援、疏散、社会秩序维护、救灾物资保障、受影响群众安抚工作在该地区的。
2.3 城市构成及职责
2.3.1 城市构成
市市场监管局设在市。 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兼任。 成员包括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科负责人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2.3.2 市政职责
(一)传达上级部门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联络协调。
(二)负责发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预警预报信息。
(三)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和救援情况。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应急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汇总和报告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多个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事故现场工作。
2.4.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员由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兼任,副指挥员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分管同志、分管行业或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事故单位的部门。 成员包括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
2.4.2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二)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四)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5)快速控制事故隐患源,确定危险介质和危险程度,对造成的隐患进行检查检测。
(六)组织对遇难者的救援,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因事故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提出应急救援结束建议。
2.4.3 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配合,协调现场救援组织、调度、宣传报道、信息发布等工作。
(2)治安保卫大队: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配合疏散事故现场必要的人员和物资。
(3)抢险救灾队伍:由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组成(包括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负责现场抢险救灾。
(四)医疗救援队: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对事故伤员和紧急救援伤员进行救治。
(五)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和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后勤保障。
(六)事故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负责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七)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补偿等善后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2.5 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及职责
根据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应急救援专家职责: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参与制定或者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 预防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的监督检查,针对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整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做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2 监测预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对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及时预警,提出风险防控建议措施,并按照本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事故地点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 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 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有关部门。
4.1.3 初步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信息时,根据核查获得的信息,简要报告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特种设备种类、信息来源、事故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上级部门是否需要协助调查等
4.1.4 续报内容
结合事故处理情况变化,随时继续通报详情,直至事故处理结束。 事件延续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概况和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简史、现场损害情况、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涉险人数、预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初步判断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
(四)是否需要上级部门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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