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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条例(草案)

发表时间: 2023-05-06

(2014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福建省经信委主任周连清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电使用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近年来,我省电网快速发展,为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我省电力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电网供电和使用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威胁着我省电网的安全运行。全省和电力工业稳定发展。 主要表现有:

(一)电力规划难以落实到位。 虽然电力发展规划基本可以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但在实际操作中,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 2009年至2012年,全省因招商引资项目微调或不确定、城市道路建设、场地拆迁等因素,被迫调整已列入规划的32个电力建设用地、29条电力线路和其他因素。 条。 如泉州220kV扬代输变电工程于2002年3月获批,因变电站用地与政府新引进的太古集团项目重叠,变电站用地两次变更,项目停滞4年早期阶段; 泉州220kV福侯坑输变电工程于2008年7月取得道路,但2010年10月进行线路设计勘察时发现其中一条路径已被燃气管道占用,导致改线线,该项目被推迟到 2013 年 3 月开始。

(二)电网建设严重受阻。 当前,电网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资源日益紧缺,电网发展都不同程度受到制约。 在电网工程建设中,砍伐树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问题较为突出,要价现象严重,电网工程建设屡屡受阻。 2009年至2012年,因施工中断延期投运一年以上的输变电工程有87个,占6.3%。 如晋江LNG电厂-湖池一、二回220kV输电线路工程于2008年开工,因部分地区绿化补偿受阻,线路路线变更5次,直至投运2011 年 5 月。

(三)供电安全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电力系统发电、输电、供电、用电同时发生的特点,要求供电企业和用户都有维护供电和用电安全的义务。 特别是一些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高危或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多路电源、自备电源或采取应急保障措施,如矿山、化工、冶炼、军工等。其他企业,以及电气化铁路、医院、大型公共场所等重要公共设施。 但在现实中,并非所有重要电力用户都能按规定执行。 截至2013年10月,全省共确定重点用电用户1006家,其中按规定配备双电源的仅占57.36%,自备应急电源的仅占70.05%。 为此,供电企业共向用户发出整改通知2642份,但安全隐患整改率仅为39.25%。 降低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安全和供电质量,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不仅影响自身利益,甚至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4)电费回收风险增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目前的电费回收模式采用先用电后付费的模式。 用户一旦逾期缴费,需等待1个多月,供电公司才可依法停电。 整个电费回收周期持续近70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用电主体比较单一、比较稳定,供电企业回收电费的问题并不突出。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户经济构成复杂,利益多元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商业用户等)倒闭和恶意欠费事件时有发生。 大幅上涨不仅会影响供电企业的再生产和发电企业支付电网电费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会造成国家电力财产的流失。 因此,有必要鼓励供电企业在原有支付模式的基础上,积极应用新技术手段,推广购电制等新型用电支付方式。

(五)电力设施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近年来大规模、大规模建设地下电缆、海底电缆急需立法保障。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很少涉及地下电缆、海底电缆的建设和保护。 二是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危害极大,严重威胁电网安全。 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全省共发生10kV以上电力设施损坏、被盗案件1945起,其中盗窃829起,外伤111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96.82万元。 ; 全省电力线路走廊违规施工、违章采石、危险作业、爆破、违章取土等隐患776起; 2010年至2013年3月,线路树木冲突烧山阻物事件42起,全省线路走廊发生近3382.91起 亩速生林3年内将对线路安全构成威胁. 三、《办法》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及周边的禁止行为作出规定,如禁止破坏电力设施、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设建筑物、种植高大植物等。低,不能作为依据审判,不利于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犯罪。 因此,有必要将《办法》的内容升级为地方性法规。 四是《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不够。 《办法》虽然对违法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处罚力度有限,对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不足。 例如,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输电线路设施的行为,仅规定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成本太低,无法很好地保护电力设施。

综上所述,为有效破解电力产业发展瓶颈问题,使我省电力发展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发展要求,十分要尽快制定出台《条例》。

目前,江苏、重庆、湖南、上海、湖北、海南、安徽、陕西等16个省市都制定了相关地方性综合性电力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法规涉及的电网规划、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各省市地方综合性法律法规基本包括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和用电等内容。从实践来看,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较好,而且对电力事业依法发展起到了保障和促进作用。 这为我省制定《条例》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电力发展规划。 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已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电站场址、线路走廊仍可能因调整、重复审批或投资项目存在不确定性等原因发生变化,导致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变更。 如不能实​​施,电网建设项目将无法按原定时间、地点建成投运,至少会影响区域内现有居民和工商业用户的用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 ,严重影响新用户装机用电,甚至影响整个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 为确保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省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乡村规划、海洋功能区划;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安排储备电力建设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确保电力建设顺利进行。

(2)电力建设与树木、建筑物相互干扰的补偿。 在电力建设中,砍伐树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问题十分突出,哄抬物价现象十分严重,阻碍了电网建设进度,危及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网。 为不影响电网建设进度,减少纠纷的发生,保障电力建设有序开展,《条例(草案)》第十四条明确,架空不实施征地征用。电力线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 、修剪树木,对权利人给予一次性补偿; 规定建设电力设施给原海域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政府依法对原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明确,架空电力线穿越房屋的,不得增加穿越房屋的高度,按照规定需要拆除房屋的,电力应当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为了妥善处理“线树”问题,有必要建立“线树”冲突处理机制。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障碍物的处理机制。 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林木所有者合法权益。

同时,为规范电力建设补偿标准,《条例(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具体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防止“一刀切”现象发生。过高的价格。

(三)涉及危及电力生产安全的突发事件。 由于地理位置和地形特点,我省经常发生台风、洪水、冰灾等自然灾害,对电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 此外,极端天气、事故等突发事件也可能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因此,为有效防范突发事件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威胁,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对电网造成的损害,确保我国电力供应持续安全、稳定、可靠。省,《条例(草案)》重点是预防和补救措施。 一、《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警机制,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建立线路走廊火灾应急与森林火灾预警联动机制。 、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防范工作; 二是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安全措施,如修剪、砍伐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中断供电等。供电等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事故隐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电网安全。

(4)关于反窃电问题。 近年来,窃电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窃电方式多种多样,窃电行为也越来越隐蔽。 甚至还有专门为窃电服务的“专业人员”和制造、销售各种窃电装置的地下奸商。 . 为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长期以来,供电企业积极开展反窃电活动。 但是,由于电能是一种特殊商品,其消耗量必须通过电表的实时记录反映出来。 因此,窃电不同于一般的盗窃。 只有在确认用户的窃电方式和窃电时间后,才能计算被盗电量(窃电)。 但目前对于窃电方式、窃电时间、窃电行为的认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导致反窃电工作不力,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不足。 窃电违法犯罪活动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电秩序,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极大危害。 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全省共查获窃电用户11460户,损失电量3896.75万度,电费损失2420.29万元。 为从根本上解决窃电违法犯罪活动打击难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其他省份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条例(草案)》对窃电方式、窃电数额、窃电时间、窃电数额的计算方法作出具体规定,为打击窃电提供法律依据。依法窃电。

(五)关于供用电安全管理。 我省仍有近半数高危或重要用电用户未按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或采取应急保障措施。 例如,2013年5月20日,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福州和厦门两个重要电力用户停电。 其中福建电力应急楼宇自控设备,福州长乐武皇不锈钢因历史原因采用单一电源供电,造成一炉钢水报废; 厦门同民医院停电后,电工手车开关操作不到位,自备应急电源双掷开关损坏,导致另一电源与本机无法切换自备应急电源,医院转运2名ICU患者。 因此,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承担安全优质供电的义务,而第四十七条《条例(草案)》第二、三款规定了用户遵守用电秩序、安全用电的义务,确保用电单位和用电单位切实负起维护安全责任。供电和使用。

请审阅《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电用电条例(草案)》及上述说明是否恰当。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委资[2017]193号

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转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申报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央企:

为支持中央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转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国资委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管委会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转移的通知(国务院办发[2016]45号)及《通知》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财资[2016]38号),现就中央企业分拆划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申报清算的通知2017年“三供一业”情况如下:

一、汇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中央企业与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项目签订分离转移(维修改造)协议或框架协议,并需缴纳分居和过户费的,均纳入本次申报范围。

原中央政府将“三供一业”的分离转移工作委托给地方政策性破产企业。 根据“三供一业”资产权属关系,实行“谁申请谁负责,谁负责分离转移”和“不重复、不漏报”的原则。

(二)划清过户费范围。

“三供一业”单独交接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护保养费用、可行性研究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基建改造工程建设费用、监理费用。 房屋维修费、审计费和运营费不计入资本预算补助范围。

补贴比例。

资金预算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转移费用补助50%,对原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转移费用补助100%政策性破产的央企。

预分配比率。

对签订分立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的,全额预拨补助; 对签订分立移交(维修改造)框架协议的,预拨不超过90%的补贴。

2、清理工作

历年获得资金预算支持的“三供一业”单项转让项目,符合清算条件的,纳入本次清算范围。 对于先移交后改造的项目,单独签订移交(维修改造)协议,且已支付全部资金,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的,纳入范围清算。 改造后移交项目,已单独签订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维修改造和决算已完成楼宇自控系统移交维修报告,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的,应纳入范围的清算。

3. 报告和报表

(一)报告内容。

报告名称统一为《XXX企业2017年度“三供一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项划转申报清算报告》。

申报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截至2017年4月30日集团公司“三供一业”分离划转资金总体情况、“三供一业”分离划转项目情况. 具体:详细说明项目名称、类型、规模、承办单位、签订分离转让(维修改造)协议或框架协议、协议金额(重点说明分离转让费用的金额和构成)、申请书资金预算金额、工作进度及预计完工时间; 属于原政策性破产企业的项目,还需说明原政策性破产企业情况、职工家属区承接关系、“三供一业”产权归属等情况.

清算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完成“三供一业”分拆移交年度工作计划、申请清算项目完成情况、分拆移交费用支出、决算结算等。项目性质(先改造后移交)、获得资金预算支持情况和资金预算资金使用情况、需要退回或补充申请的资金预算资金数额等。

(2) 报表。

根据申报清算情况,填写2017年度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转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垫付申请表(见附件1)和2017年度中央企业“三供” 《一业》分离转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清算申请表(见附件2)。 电子版表格请在国资委网站资本运作与收益管理子站下载。

(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部分证明材料:分立转让(维修改造)协议或框架协议复印件; 政策性破产企业证明材料原件;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维修改造标准; 其他相关材料等

清算部分证明材料:分立转让(维修改造)协议书复印件; 竣工决算报告(先改造后移交项目);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三供一业”分离转移项目审计报告或鉴定证书; 其他相关材料等

四、工作要求

(一)新签订的“三供一业”分离转让(维修改造)协议和框架协议,必须列明属于资本预算补贴范围的各类费用。 此前已签订协议,未按要求列示费用类别的,中央企业应当在申报报告中逐项说明。

(二)“三供一业”分离转移项目审计报告或认证证书需核实企业分离转移费用总额及支付情况,符合资本金范围和标准预算补助(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高于当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数额等发表意见。

(三)请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以集团公司为单位报送2017年度资本预算申报清算材料(一式三份)5月15日前复印件及电子版)报国资委(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

国资委办公厅

201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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