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价格调控管理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2022〕2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规范银行服务市场价格管理,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改善人民群众金融消费体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规范银行服务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
(二)基本原则
——市场决定,政府引导。 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运用市场化的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秩序。 加强多方监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银行完善服务价格管理。
——平等协商,确保质量。 金融服务供需双方平等协商,杜绝利用市场地位差异无规则定价,保障客户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支持银行自主确定市场化定价服务项目的定价策略和时机,合理核算各项服务成本,综合考虑资源投入、风险承担、区域差异等因素,确保服务质量不降和业务运营将是可持续的。
——公开透明,动态调整。 银行应当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公示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完整、准确地披露价格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 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自身经营能力等因素,调整服务项目和价格水平。
——强化管理,加快转型。 优化内部运作流程,缩短管理和业务链条,形成银行有效开展价格管理的内生动力。 推动金融服务创新,加大数字化转型和科技赋能力度,提升运营效率。
(三)主要目标
银行业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设置得当,定价科学合理,价格管理机制更加完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形成市场化公平的价格竞争环境、有效的管理制度、优质透明的服务、充分的权益保障。
2.规范服务项目定价
(四)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是指银行提供的非政府指导价或非政府定价服务。 服务项目分为支付结算、代理业务、风险承担、金融交易、管理咨询等,包括支付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理财、代理、托管、担保和承诺、贸易融资、金融市场交易、管理和咨询等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价格由银行依法自主定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反映质量价格匹配、成本风险覆盖、价值创造和行业竞争力。 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单独或综合采用固定金额定价、比例定价、区间定价、协议定价、按外部成本定价或其他方法。
(六)采用比例定价法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科学评价服务涉及金额与服务价格之间的关系,综合考虑成本负担、规模经济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价格。速度。
(七)采用区间定价法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 要综合考虑客户群体特征、交易币种或金额、服务渠道等差异,科学确定定价标准,合理控制价格区间,确定合适的区间上限和下限。
(八)采用协议定价方式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要明确实施个性化服务的参考标准,坚持为客户创造价值,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构成和定价考虑,规范服务定价计算方法,并保留相应备案。
(九)借助金融基础设施或通信信息服务,采用外部成本定价方式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与基础服务提供者充分协商,确定合适的外部采购价格和服务价格标准。
3.建立健全价格校准机制
(十)银行应评估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合理性,选取内外部项目进行同质比较。 根据监管政策和业务发展需要,根据服务性质确定价格审查频次,定期评估服务价格,调整后按规定公开。 在评估服务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业务模式调整、管理流程优化、技术进步等因素,如运营效率提升、成本节约等,并在价格水平上有所体现。 鼓励对低频次、低投入的服务项目适度降费。
(十一)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定价应以服务质量为核心,兼顾市场竞争和客户接受度,避免服务实际执行价格超出合理水平。 对于固定价格的服务项目,必须严格以服务价格目录公布的标准为上限,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公布的价格标准。 对于比例定价项目,除风险敞口等特定类型外,原则上需设定执行价格的上限值。 对协议定价项目,要明确内部执行参考标准,建立内部超限审查机制,防止滥用协议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银行不得利用价格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融资类业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制定价格区间,不得过分拉大上下限区间,规避价格管理要求; 定价成本时,不得收取明显高于对外服务价格标准的费用; 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或者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者数量。
(十三)行业协会和清算结算机构要发挥积极作用,对影响广泛的服务项目加强正面引导,促进市场长远发展。
4.支持特定服务区域
(十四)鼓励银行优化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账户管理、存取款、支付汇划等基础银行服务,并根据自身经营策略适当减免。 对账户管理维护等服务项目,鼓励根据客户类型、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情况减免。 银行应确保客户知晓本行针对特定人群的服务价格减免优惠措施,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十五)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实行差异化定价,合理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结合自身经营战略对客户群体进行划分,适当给予优惠和优惠。豁免。
(十六)鼓励银行在商业可持续性条件下,支持民生工程等专项资金支持保障领域,合理确定资金结算等服务价格。
五、完善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价格管理
(十七)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可根据决策独立性、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利益归属等因素,区分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并按照本指导意见实施价格管理。及相关法律规定。
(十八)银行应建立健全服务外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外包服务项目和形式,加强服务外包采购管理,审慎选择外包服务商。 外包服务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条款,禁止外包服务提供者向客户收取与外包服务相关的服务费用。
(十九)银行应建立全行统一的合作管理制度,制定合作机构名录,对有竞争力的服务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适当的采购方式。 要充分了解互联网平台等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纠纷处理责任和义务等,禁止合作机构从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费。 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对服务收费与质价不符的机构及时终止合作。
六、加强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十)银行总行要实行服务价格的科学管理,将价格管理融入服务方案设计、经营战略制定、服务质量和效率评价等环节,指定专门部门牵头,建立价格管理体系。内部协调机制,协调各业务部门和服务单位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对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十一)银行应完善业务系统管控功能,实现自动识别符合优惠服务价格减免条件的客户,有效管控服务项目和执行价格,通过参数设置减少操作失误和人为影响和其他方法。
(二十二)银行应遵循适度、匹配的原则。 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推荐合适的服务项目。 对于有一定周期或服务期限的服务项目,应在业务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与客户约定服务内容、计费规则、违约责任等条款,并按原则办理。使服务价格与实际内容相匹配。 提前终止等情况。 定期开展服务检查和回溯分析,及时确认和退还费用。
(二十三)市场调节价由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 在总行确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和授权范围内,分支机构可结合当地经营战略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具体的服务价格。 地区差异明显,需要实行差异化服务价格的,由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报总行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实施。
(二十四)银行应明确内部服务降价权限和审批流程,通过规范服务流程、优化系统管控功能、完善考核激励等措施,加强对网点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
(二十五)银行应当通过公共渠道公示服务项目和价格。 标志或说明应当清晰易辨,显示内容简单直观,便于在营业场所等渠道查询。 可采用服务价格目录与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示。 原则上,具有普遍性的长期优惠措施应当纳入服务价格目录。 要充分提示服务价格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范围、方式和有效期。 明确服务价格包的具体项目和价格标准。 在交易界面、商务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列出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计费和收款方式等。
(二十六)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服务价格管理及执行情况纳入审计范围,防止出现违反服务价格管理要求、强行接受服务、不当利益输送等损害合法权益的情况的金融消费者。 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七、强化担保落实
(二十七)银行业要自上而下统一思想楼宇自控维护价格标准规范,统筹业务发展、经济效益、社会责任等因素,确定任务实施部门。 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及时修订运行管理制度,推动完善服务价格管理,确保落实到位。
(二十八)银行要高度重视服务价格管理,组织全行系统培训,认真评估实施情况,切实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二十九)银行要根据不同客户特点,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对客户的讲解,营造有利于完善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良好环境。
(三十)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依法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监管机构服务价格行为的持续监管。
这些指南将于 2022 年 5 月 1 日生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1 月 15 日
(本文件应送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局和当地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3]6号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签字评估师金军、董明辉: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所负责执行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医疗或公司)CB II(以下简称CBCH II) )和CBCHⅡ(以下简称CBCHV)、NVTAG业务信用减值测试与评估项目和CBCHⅡ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与评估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排查,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CBCH Ⅱ、CBCH V商誉减值评估
1、2020年和2021年商誉减值评估中未对营业收入预测数据差异较大的原因进行分析; 未对销售人员的薪酬结构、员工薪酬与营业收入的相关性、员工薪酬预测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未分析2020年和2021年公司特有风险的合理性和确定公司特有风险的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2、未根据当前产能利用率和营业收入增长预测分析资本支出的合理性; 部分产品的销量预测、销售收入预测、单位成本预测、出厂价预测、毛利率预测缺乏数据来源和合理性分析。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3、文稿中取得的财务报表未经盖章确认,三方沟通函未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二条的规定。
2. NVT AG商誉减值评估
1、未分析2020年和2021年商誉减值评估中营业收入预测数据差异较大的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2.未对部分地区65+人群预测增长率、适应症普及率、治疗普及率、市场占有率等指标选取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预计销售单价和标准成本没有来源依据和分析过程; 未对预测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资本性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3、评估过程中折现率、无风险收益率、市场风险溢价、所得税率的计算原则和方法不一致,具体确定方法变更的原因和合理性草案中没有分析参数。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
4、草案中的2021年模拟合并报表及存货评估时间表未经标的公司确认; 存货评估进度表和盈利预测申报表、面谈记录、期后事项说明、或有事项说明等未加盖目标公司公章; 三方沟通函未经注册会计师签字。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CBCHⅡ股权估值
除上述事项外,估值业务还存在以下问题:
1、估值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列举不全; 一些草案与之前和之后的声明不一致; 未见被评估单位及其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报表。
2、估值过程中盈余资金的确定方法不当。
3.《估价业务委托合同》中的合同依据、收费依据记载有误,受托方名称与公章不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您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库。
你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楼宇自控检测评估公司,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权人申请行政复议。收到这个决定。 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
2023 年 3 月 1 日
【关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