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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建议

发表时间: 2023-02-28

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宣传部部长蔡玲

近期,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克时艰,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分阶段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2018-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两年“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连续几年。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将“工商业电价下调5%”政策延长至今年年底。 据统计,近两年,全国累计释放电价下调红利超过2100亿元。 但是,由于电力出让行为的存在,部分电力出让主体在出让过程中不仅扣留降价红利,甚至违规加价,增加了终端用户的负担,严重影响用电感受。最终用户的收益。

送电是指国家电网公司不能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电,而必须通过其他实体送电(如大型商场、超市、商厦等物业向商户、租户送电)的行为。 权力交接的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楼宇自控执行器电压,情况复杂,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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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处罚性质存在疑虑和争议,行政处罚难度较大。 目前,权力移交主体的认定、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违法所得的计算等方面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 行政处罚的实施存在较大风险。 价格主管部门尚未明确调供电是否属于政府定价范围,调供电终端用户是否执行目录电价。 目前,多数省市仍以整改规制和责令退还转供电电价上涨为主。

二是计量工具与电价政策不匹配成为降价传导的最大阻力点。 例如,自1994年某市对一般工商业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以来,一直没有对供电环节中计量仪表的监管规定。 ,导致终端用户无法享受峰谷电价,政策难以落地,出现了输电主体乱“定价”的乱象,也成为最大的堵点为国家多次降低电价点。

三是政策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发改办价〔2018〕500号文和发改办价〔2018〕1491号文均规定:“输电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国家统一分配,由所有终端用户按每分表电量公平分配。”,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由于这一要求缺乏明确的标准,一线法律难以落实。执法人员在执行政策时要准确把握。 由于终端用户用电量和损耗电量难以确认,共享电量和自用电量难以厘清等诸多问题,导致电力输送主体分配方式不同,电费水平高低不一。差异很大。 国家政策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容易导致明目张胆的涨价或运动式降价。 不合理涨价仍有空间,难以达到常态化治理效果。

为支持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共克时艰,切实加强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监管,彻底突破电价政策红利传导,真正落实今年好电价政策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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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售电终端用户的定义。 电价为政府定价项目,售电价的最终用户应为最终实际用电用户,不区分直供和转让。 但目前的现状是,到电力公司入户抄表的用户仅作为执行政府定价的最终用户,按目录电价缴费。 权力下放主体乱“定价”的乱象得到杜绝,严重损害了政府定价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所有电力终端用户按照用电类别和相应电压等级实行政府定价。

二是推进电表改造,推动实施峰谷电价。 为有效推动峰谷电价有效实施,建议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交接供电计量器具要求,推进电表改造,让终端用户享受峰谷电价,发挥峰谷电价政策应有作用。

三是明确转型过渡期电价实施政策。 对正处于转表过渡期的输电单位,要明确其间的电价政策和实施期限,期满后执行目录电价,倒逼输电单位积极主动。更换仪表。

四、明确传输电源线损问题。 对符合实行峰谷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目录电价中不同电压等级的差价已包含损补,不得单独收取。

智通财经APP获悉,8月10日,国家发改委就《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鼓励电网、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合理配置必要的储能设施,加强安全管理,促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增强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

原文如下: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可靠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察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方法。

第二条【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定义】电力可靠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用户可靠性管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电力企业(含其他电力生产企业)和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实施电力可靠性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作职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监管工作。 管理。

第五条【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本单位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规定,制定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2)建立科学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相关岗位职责;

(三)收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4)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创新、成果应用、技术管理和培训交流。

第六条 [电力用户责任] 电力用户是其产权范围内配电系统和设备可靠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配电系统和设备的配置、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设备制造企业责任】鼓励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充分应用电力可靠性管理成果,加强产品可靠性设计、检测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依靠技术进步、管理创新和标准提升以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性水平。

第八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作用,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可靠性信息应用,开展交流合作。

第二章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

第九条【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的定义】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是指为保障电力系统的充足性和安全性而开展的活动,包括电力系统风险的预测预警、事中过程管理和控制等。 、事后总结评估和采取的行动。 预防措施。

第十条【电网企业风险闭环管控】电网企业应当预测供电安全风险,监测分析运行数据,评估电力系统满足电力用电需求的能力,防范事故发生扰乱系统稳定性并影响系统安全。 对非计划停电、停电进行事后评估,对发现的风险进行闭环管控。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风险应对措施及预警]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电力系统风险和自然灾害影响,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完善输变电系统网络结构。 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电力企业通报。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涉网安全管理】发电企业应当做好涉网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机组燃料、水库管控,制定燃料计划和重要时段计划,制定水库调度和操作计划。 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隐患。

新能源发电企业要加强发电量预测管理。

第十三条【储能建设】鼓励电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合理配置必要的储能设施,加强安全管理,促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增强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和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职责】国家能源局和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电力规划,优化各类电源规模和比例,统筹兼顾。安排储备运力,合理划分黑启动区。

负荷备用容量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5%,事故备用容量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 在来电、新能源发电和不间断用户比例较高的地区,适当增加负荷备用容量。 每个黑启动区要合理配置1-2台具备黑启动能力且容量充足的机组。

第十五条【区域电网可靠性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城市群应当适当提高供电可靠性标准,加强区域电力系统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衔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网协调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职责]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地方电力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需求侧与应急管理】地方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出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顺序表,制定应急预案用于大规模停电。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

第三章发电可靠性管理

第十八条【发电可靠性管理的定义】发电可靠性管理是指为实现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备的可靠性目标而开展的活动,包括并网火电、水电、核电等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备。 、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站。 设备可靠性管理。

第十九条【燃(电)电厂可靠性管理】燃(电)电厂应当对参与深度调峰的发电机组开展可靠性评估,优化控制策略,加强关键部件监测,确保调峰剃须安全边际。

第二十条【水电可靠性管理】水电域内梯级水电站和调节性能水电站应当建立水情自动监测和报告系统,做好电站水库优化调度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核电可靠性管理】核电厂应当对常规岛及配套设备(非核设备)进行设备分级、监测诊断、健康管理、全寿命周期可靠性管理和动态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分级管理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发电设备分级管理制度,健全事故预警机制,建立规范的设备管理流程。

第二十三条【可靠性指标的应用】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基于可靠性信息动态优化的设备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体系,定期评估影响机组可靠性的风险因素,掌握设备状态、特点和运行规律,发挥对机组的运行维护具有指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地方政府部门职责】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对火电厂燃料库存和水电厂(站)进水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协调处理。确保一次能源供应。

第四章输变电可靠性管理

第二十五条【输变电可靠性管理的定义】输变电可靠性管理是指为实现输变电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目标而开展的活动,包括交、直流输变电系统和设备。 可靠性管理。

第二十六条【提高安全裕度的措施】电力企业应当合理布置站址和线路线路,科学选择变电站主接线和站间通信方式,提高系统运行的安全裕度。

第二十七条【运维】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带电作业、无人机巡检、设备状态监测等先进技术应用,优化输变电设备运维方式,提高运行效率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设备选型运行】鼓励电力企业基于可靠性数据开展电力设备选型和运行维护,建立核心部件可追溯管理机制,优先选用高可靠性输变电设备,鼓励开展视情维修,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部门职责]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减少输变电设备停运事故。外部损坏。

第五章供电可靠性管理

第三十条【供电可靠性管理的定义】供电可靠性管理,是指为实现向用户可靠供电的目标而开展的活动,包括对配电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乡配电网建设】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城乡配电网建设,合理设置变配电点,合理选择配电网接法,保证供电能力。

第三十二条【监测、维护和消除缺陷】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设备的监测分析,加强巡检和防护,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

第三十三条【提高供电可靠性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综合停电管理和配电网故障快速应急恢复,推进不间断运行和配电自动化等,减少停电时间、频率和停电范围。

第三十四条【可靠性指标应用】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电可靠性指标纳入电网规划,并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部门职责】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供电可靠性水平,按照成本合理、优质优价的原则,完善可靠电价形成机制。

第六章 用户可靠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用户可靠性管理的定义】用户可靠性管理,是指为保证用电可靠性目标,减少对电网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影响,在其产权范围内对配电系统和设备进行的活动。 . .

第三十七条【事故预防措施和储能配置】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配电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防止故障输出.

第三十八条【隐患治理与责任】电力用户的配用电设备危及系统安全的,应当立即检修或者停用。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导致电力公司不能正常向其他用户供电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重要用户电源配置和自备应急电源】 重要用电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容量应当达到安全负荷的120%。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重要用电用户提供相应的电源,指导、监督重要用户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对于重点用电用户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供电企业要合理规划、提前建设供电设施,确保供电能力和质量。

第四十条 [地方政府部门职责] 地方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录,对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电力用户提供的电源配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网络安全

第四十一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网络安全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电力应急楼宇自控质量保障,全面加强电力系统全生命周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提高电源可靠性。

第四十二条【网络安全】电力企业应当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组织体系,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设立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和监督机构,加快各级网络安全专业人才配备,加强供应链管理,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网络安全监测分析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三条【安全保护制度】电力监控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加强网络安全。 安全审查、容灾备份、监控审计、态势感知、纵深防御、信任体系建设等,加强工控设备安全加固、本体安全和工控协议安全过滤。

第四十四条【电力企业和用户责任】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网络结构的安全管控,加强终端侧监控设备接入的安全管控。 电力用户对用户侧系统或设备的网络安全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接入电网时采取鉴权、加密等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监管职责分工】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履行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国家能源局派出的监管机构根据授权开展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信息管理分工与委托】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和核查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的分析、发布和核查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技术咨询机构协助开展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分析、预测、评价和评价工作。

第四十七条【信息管理】国家能源局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登记、报送、分析、评价、应用、验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常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实时推送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信息报送质量要求】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报告机制和核查制度,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公布供电可靠性指标。

第四十九条【信息报送内容】电力企业应当通过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下列电力可靠性信息: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300MW及以上核电机组常规岛、100MW以上水电机组可靠性信息50MW及以上,总装机容量50MW 10MW及以上风电场、10MW及以上集中式太阳能电站可靠性信息;

(二)输变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备可靠性信息;

(三)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1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四)供电可靠性信息,包括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系统的用户可靠性信息;

(5) 其他电力可靠性信息。

第五十条【信息报送期限】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年8日前报送上月火电机组、核电机组、水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直流输电系统、供电系统主要设备的可靠性资料月;

(二)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二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机组辅机、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可靠性信息。

第五十一条【报告报送要求】电力企业应当向国家能源局所在地分局、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电力经营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每年2月15日前。 管理部门; 中央电力企业总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省级电网企业应当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电力系统可靠性评估和本年度预测情况。每年一月的部门; 2月上报国家能源局。

电力企业应当将重大及以上系统稳定破坏事件、重大及以上非计划停电事件、重大及以上停电事件的分析报告报国家能源局属地分局、省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营部门指定时间内的部门。 管理部门。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有关资料。 具体范围和报告要求由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发布指标]国家能源局定期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

第五十三条【数据管理】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原始信息、统计分析信息和年度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预测结果,必须按程序经国家能源局审核后发布或者使用.

第九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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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内容】国家能源局负责下列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一)研究起草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电力可靠性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三)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电力公司、电力用户执行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电力可靠性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预测、评价和评价工作;

(五)组织电力可靠性管理检查验证工作;

(六)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督报告;

(七)对特别重大系统稳定性破坏事件、特别重大意外停电事件、特别重大停电事件进行分析验证;

(8) 促进电力可靠性的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

(九)组织电力可靠性技术与管理培训;

(十)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五条【派出机构监督管理内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制度;

(二)对电力企业执行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分析发布可靠性信息,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预测、评价和评价工作;

(四)对电力可靠性管理进行检查、核定和处罚;

(五)对重大系统稳定性破坏事件、重大非计划停电事件、重大停电事件进行分析核查;

(六)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对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发现的风险和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七)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督报告。

第五十六条【地方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内容】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下列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测、协调、监督和管理电力系统充足性,确保电力供应;

(三)对电力用户执行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落实全国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电网升级改造等工作中有关供电可靠性要求;

(五)督促、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对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发现的风险和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六)支持、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开展相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监督协调机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建立电力可靠性联动协调机制,定期分析报告电力供需和电网运行,协调解决供电问题。 电力系统稳定运行面临的突出问题。

第五十八条【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对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电力企业检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检查项目;

(二)查阅、复制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资料。

第五十九条【质询】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电力经营管理部门对电力企业报送的信息和报告有疑问的,应当询问说明,并进行处理——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60 [ ] Any unit or who finds that the power is not in place or there is fraud, has the right to to the and its , local , and power . The and its , the of the local and the power deal with it in a .

10 and

61 [ ] power , units, and power users to , , and adopt and and in with the needs of power , , , , use, and . and are given to units and that have .

62 [ for ] If the and its , local , and power fail to work on power and in with these , power fail to carry out power and in with these . Those who in work shall be held in with the law.

63 [ ] In case of any of the , the and its , local and power shall be :

(1) or the and its , local and power , and in power to to law;

(2) false or facts about power ;

(3) The power fails to its power in with the of these .

64 [ ] The and its , local , and power shall, in with the of the power , , , , and other are , and in with laws and , and the are to keep their and for their .

65 [ Date] These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 **, **, and the for the and of Power ( No. 24 of the Power ) shall be at the same time.

This is from the " of the and "; of and : 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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