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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发表时间: 2023-02-15

一、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和农村污水收集和处理。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行分类管理。

在长江流域内的河流、湖泊中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对不达标水质指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排污口。

二、要点解读

(一)城乡污水集中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监督管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该条明确了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的责任。 这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控主体地位。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对于产业集聚区污水,到2016年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性产业集聚区要建成集中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并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对城镇生活污水,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和重点镇全部具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县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95%。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配套管网建设方面,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市级城市将完成。 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建区。生态环境部通报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97.8%的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地级及以上城市排查污水管网6.9万公里,消除污水管网空白区域1000多平方公里。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水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工程设施。 然而,我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仍存在污水收集不足的问题。 小型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缺乏设计规范和标准,处理设施不完善。 基础薄弱楼宇自控 污水坑,管网不分流雨污,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不足,出水水质达不到回用标准要求,抗冲击负荷能力弱。 一些污水处理厂甚至超标排放,成为新的污染源。

《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相关文件,不断指导和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确保其正常运行; 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设立专项投资项目,引导地方政府做好水污染防治工程的规划、精细化和储存工作。

2019年,中国与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提出,要推动提质增效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效率的研究。 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实施方案》提出,长江干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达标排放、管网改造等长三角地区要落实。 提出了目标和要求。 同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联动,督促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情况。 设施建设规划,推动实施管网收集、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中水利用等相关工作。

《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提出,要针对管网存在的突出短板,加大生活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和改造力度,推进厂网一体化运维,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体系,系统地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实施方案》提出,到2023年,县级以上城镇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 生活污水收集效率显着提高,城市市政雨污管网改造更新成效显着。 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江干流沿线市县、黄河干流沿线城市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全覆盖设施。 对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围绕服务区管网开展“一厂一策”系统改造。 除干旱地区外,新建管网均应实现雨污分流。 长江流域及江南地区城市因地制宜,采取溢流口改造、截水井改造、破损修复、换管、增设蓄水设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措施,等,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减少合流管网溢流污染。 积极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 截至2019年底,全国城乡污水处理能力2.14亿立方米/日,年污水总处理能力621亿立方米。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在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回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沿海)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水区)到2017年底全面达到A类排放标准。根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强弱项实施方案》,计划到2023年,长三角地区城市以及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地区和长江干流沿线地级及以上城市、黄河流域省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全部达到一级甲类排放标准。 2020年,生态环境部陆续公布了全国设计处理能力500吨/日及以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明确了2020年底前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和当前实际排放量标准。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重点流域等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治理城乡生活污染,促进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长江流域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推进城乡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流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落实相关目标要求,有效提高流域水污染治理水平。 水平和治理成效,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排污口入河排污整治情况

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总体得到改善,但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基数较大。 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最重要的是要在污染物排放防治上下功夫,取得成效。 入河排污口一端与河流相连,一端与土地污染源相连,是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最后一道“闸门”。 “闸口”治理好坏,直接关系到长江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 入江排污口排查整治是“三大攻坚战”的内涵,是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 加强入江排污口管理,是实施长江大保护的重要举措。 排污口入江监督管理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短板,必须引起重视。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整合了过去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将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水功能区划编制等职责下放至河道。水利部下调至生态环境部。 连锁经营。

2019年,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部长江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长江排污口排污整治专项行动,将排污口排查范围确定为长江经济带覆盖的沿江11个省(市)。 长江干流(四川省宜宾市至出海口一段)、主要支流(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清江、湘江、汉江江、赣江)和太湖是工作重点,重庆市渝北区和江苏省泰州市作为本次专项行动的试点。 调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渠道、涵洞、隧道等直接向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太湖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及间接排放污水的所有排污口。污水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通过落实“排查、计量、溯源、治理”四项重点工作,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查清排污口基数排污口进入河道。 据生态环境部通报数据,2019年长江流域2.4万公里岸线、环渤海3600公里岸线及沿线入江入海排污口调查2公里区域全部完成。

2016年9月,水利部印发《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方案》,提出了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的总体指导意见长江经济带沿线资源。 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成果,建议合理划分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水域,合理划分入江排污口水域。划分为禁止排污区。 严格限排区和一般限排区。 计划到2020年,取水口、河道排污口、应急水源布局基本合理。

排污口入河布局的基本要求是:在排污口入河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经济、产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确定禁止排污区和限制排污区的位置和范围。出口进入河流。 入河排污口治理的基本要求是:以功能区水质保护为目的,以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为基础,统一规划入河排污口治理。 . 根据入河方式等分类,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原则上对禁区水域内的排污口全部进行整改,对入河排污口逐一排查,研究后提出明确的处理办法。 整治计划。 在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的基础上,按照分解方案对入河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和分解; 综合考虑河道治理和岸线规划要求,提出排污口生态净化工程、入河排污口合并调整工程等。 污水处理回用工程、排污单位关停搬迁等排污口入河治理措施。

本条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 明确责任主体,实行分类管理。 对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的城市,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要求,结合国家专项行动要求,实施区域排污口排污排污排污排污排污排污排污排污排污排污排污排污排污排污排污口底数摸底,制定根据核查结果制定整治方案,对排污口入河问题进行分类整治,持续推进整改,建立排污口调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排污口监管体系。长江流域权责明确、监测到位、管理规范; 建立河流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三)河道排污口监督管理

《水法》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 需要批准。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 评审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建立排污口审批制度、设立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排污口管理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排污口入河系统、排污口入河系统。 监督检查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河流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江河、湖泊(含运河、运河、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以及监督管理排污口的使用情况。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这些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污水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在其管理权限内进入河流的出口。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将河道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水功能区划编制等职责由水利部门划归生态环境部。 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江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实施监测,做好入河排污口申报、验收和安装审查工作。 影响防洪、航运、渔业和河道堤防安全的排污口的设置,还应当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规定,在长江流域河流、湖泊内设置、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主体,严格控制在水功能区新建、改扩建不达标水质指标的排污口。

2021年1月,《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颁布实施。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排污许可管理由原来的“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实现了排污管理专项立法,明确了“排污许可”的法律地位确定了“按证排放污染物”,确定了“一证”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将治污责任还给企业,让排污单位切实履行治污义务,明确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事件,一个 d 为固定源污染监管的环境执法提供有力保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强和优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许可排污行为的监管,同时适时引入社会监督,构建新型环境治理体系。

长江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入江排污口审批工作。 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等;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深入开展排污排查、命名和审批工作。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进行编码,撤销拟废弃、拆除排污口备案,不再纳入监管范围,明确要求排污口设置单位:及时拆除排污口。恢复。严格审批入河排污口,重点关注水污染防治要求、水域排污能力和水环境敏感性,充分论证影响。国控、省控路段污水排放设置 限排污水区域 ,排污口入河审批受到限制。 确需设置排污口入河的,排污口入河出水水质原则上不得低于水功能区目标水质; 对工业园区排污口入河设置,应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限制高耗水、重污染。 企业入驻。 排污口入河论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防汛安全和用水安全意见。 逐步推进排污口入河。 对企业数量多、排放量小、独立排放的产业集聚区,采取明渠、管道等措施,将企业排放的废水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排污口数量入河提高督办实效,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

(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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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山西省教育厅发布公告,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必须使用教育部指定教材,不得使用普通高中教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组织编写、出版中等职业学校数学、英语等七门公共基础课教材。

近日,教育部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材遴选工作,公布了第一批教材目录,对公共基础课教材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此,山西省教育厅要求深入了解高职院校教材特别是公共基础课教材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作为解决人民根本问题的重要途径,各省市中等职业学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教材监管职责,指导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规范程序,认真做好教材的选用、使用和管理工作。 从今年秋季开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材原则上使用已出版教材,2022年秋季前全部使用新教材。

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教材的选用和使用纳入各类配套项目的评价指标。 教材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发行。 原则上必须由出版社授权的山西范围内发行单位发行。 课前要保证书到齐,每人一本。 发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确定的教材目录发行。 严禁在发布过程中增加内容、增删册、销售目录以外的课程资料。 严禁随意扩大认购范围。 光盘、磁带等教材等音像资料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者变相中高职学生或者家长购买中等职业课教学资源。

山西省教育厅将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材使用跟踪调查制度,定期上报公共基础课程教材使用情况,今后逐步扩大到所有课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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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诚函〔2021〕55号

各市教育局,各省中等职业学校,各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近日,教育部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材遴选工作,公布了第一批教材目录,对公共基础课教材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材使用工作,《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材使用工作的通知》(编号:以下要求提出,请遵守他们。

一、各市各高职院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抓好高职院校教材特别是公共基础课教材使用管理,是国家责任,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重要抓手,而解决培养谁的问题北京楼宇自控中职教材,如何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解决根本问题的重要手段,并高度重视教材的选择、使用和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以国家规划教材为依据,确保规范性、科学性、权威性。 各市、省中等职业学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教材监督职责,指导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程序,认真做好教材选用和管理工作。材料。

2.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必须使用教育部指定教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组织编写出版中等职业学校数学、英语等七门公共基础课教材。 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不得使用普通高中教材。 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教材的选用和使用纳入各类配套项目的评价指标。 原则上,自2021年秋季起,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材原则上使用出版教材,到2022年秋季,全部使用新版教材。

3.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材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发行。 原则上由出版社授权的山西境内出版单位发行。 发行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确定的教材目录做好发行工作。 严禁在发布过程中添加内容、增删册、销售目录以外的课程资料。 严禁在教材中加入商业广告或教材链接。 、二维码等信息,严禁随意扩大订阅范围。 光盘、磁带等教材等音像资料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者变相中高职学生或者家长购买中等职业课教学资源。

4.省教育厅将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材使用跟踪调查制度,定期上报公共基础课程教材使用情况,今后逐步扩大到所有课程教材。 各市、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教材订购、发放、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用好用好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材编写规范、顺畅、有序。

2021年起,各省市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秋季学期开学9月30日之前和之前的时间节点填写《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材使用备案表》 3月30日春季学期开学日,盖章扫描后连同电子版报送至省教育厅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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