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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通知加强和规范全市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发表时间: 2023-02-02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验收工作,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物业涉案各方的合法权益,近日楼宇自控承接查验,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房产验收工作。

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物业前15日,与选定的物业服务公司完成物业公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验收工作; 所在地县(市、区)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做好承接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备案工作。

通知还明确了承担检查的条件、现场检查的内容和承担检查的流程。 根据通知,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验收。 经双方协商确定物业验收方案,交验相关图纸资料,检查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解决问题并确认现场验收结果后,双方签订物业承接验房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及记录。 其中,分期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可根据开发进度分期验收。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末期物业时,应当办理物业工程整体移交手续。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住建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要求严格履行物业巡查职责任务,确保物业巡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协助。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验收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 (供稿: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刘坤)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由于对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验收不严格,为后期使用管理埋下隐患,矛盾纠纷不断经常发生。 日前,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房产承检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通过房产验收交房前验收楼宇自控承接查验,明确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共享小区的部分和设施。 减少后续冲突的责任。

《通知》规定了物业检查的条件、内容、程序和相关管理要求。 其中,承接验收程序包括书面通知、双方确定房产验收方案、移交相关材料、对共用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签订合同。验收协议书的签订、财产交接手续的办理。

承接的检查内容包括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两部分。 资料审核包括物业规划审批材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竣工图、分建筑分层图、布置图等,以及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批复或许可。保护等主管部门文件等竣工资料; 公用设施、公用设备清单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绿化竣工图和施工、维护合同; 消防、电梯、电子监控等设施使用许可文件等技术资料;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 物业质量保证书及物业使用说明等。

现场检查一般包括建筑地基、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面等共用部分,电梯、水泵、水箱等共用设备、防雷设施、智能系统、消防设备等、道路、绿地、人工景观等。路灯、垃圾箱、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等共享设施。

承担检查工作的,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或专家参加。可聘请协助检查。 承担检验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承担检查的所有资料,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与验收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移交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物业所在地的市(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办理物业验收手续。和备案。 各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报送的内容和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验收备案证明》; 材料不齐全或者承担的检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颁发备案证明。

通知强调,物业服务公司擅自承接未经检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存在缺陷,造成业主损害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验收中弄虚作假,共同损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不交出有关检查材料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下一步,市建设局将指导各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物业验收过程管理。 (朱秋霞、陈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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