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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6日衡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23-01-31

各市区人民政府、直辖市有关单位:

《衡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遵守并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7 月 6 日

衡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夜景,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城市照明管理条例》(市令第4号)住建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文件。 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和维护。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性照明。

本办法所称灯光,是指利用灯光塑造城市形象和夜景的艺术照明。

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 优先发展功能性照明,严格控制公共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条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专业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灯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灯系统等设备和辅助设施。

本办法所称照明设施,是指附着在建筑物、建筑物、道路、桥梁、户外广告等设施上的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

第五条 城市亮化照明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制定防火、防盗、防雷、防爆、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照明设施和照明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盗窃、非法征用城市照明设施和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表彰或者奖励在城市照明、城市照明和节能工作中成绩显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电力工业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照明。按照城乡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照明设施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旧城改造工程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照明专项规划,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主要项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旧城改造工程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纳入建设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综合审批。

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已建成的应当配备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照明工程。

第九条 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专项照明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专项照明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条件,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区划编制。城市规划,对不同区域的功能照明和照明效果提出建议。 灯杆和灯具选择、照度等级、眩光控制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 从事城市亮化、亮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节 城市照明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检修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市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和功率密度,并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 政府投入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四条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功能性照明安装率应当达到100%; 公共区域安装率达到95%。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经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资产。

第十五条 符合城市照明设施设置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围环境的情况下设置照明设施。

第三节 城市照明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市场运作、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安全稳定的原则。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设施及辅助设备应当设置在城市市区的下列位置:

(一)三江六岸、道路、桥梁、车站、码头、广场、公园、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繁华窗口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和标志性临街建(构)筑物;

(三)高层建筑物(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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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区山、水等重要景观区域;

(五)户外大型广告、招牌;

(六)各市主要进出口部门、公路进出口情况;

(七)其他根据专项照明照明方案和市政府要求需要配备照明设施的部分。

第十八条 照明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内容合法、健康; 图案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2)照明设施建设要注重艺术性,体现先进性(即环保、节能、高效)和前瞻性,突出三江沿线市民城市休闲旅游的特点和六家银行;

(3)不同区域、不同地段的照明设施建设,应体现地域功能、建筑(构)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4)高层住宅应在顶层适当设置夜景灯; 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在外立面设置整体夜景灯;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照明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2) 灯光的强度和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同或者相似;

(三)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航行安全;

(四)构筑物设置科学合理,不得破坏建筑物(构筑物)、文物、绿化和公共设施;

(五)不得妨碍城市景观和城市整体形象;

(六)严格控制照明亮度和密度,不得使用低效照明产品;

(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照明设施的造价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总投资;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照明设施,由业主自行建设和维护; 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道路、桥梁、三河六岸风景带、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和场所照明设施,由管理养护单位建设、养护,所需费用列入管理费。建设和维护成本。

户外大型广告、招牌的照明设施费用由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规划、住建、房地产、国土等部门应当通知照明主管部门参加对应当配备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听取照明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违反专项照明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由城市照明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及时改正。

第三章能量守恒

第二十二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照明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采用节能、环保的城市照明、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科学水平。照明和照明。 技术水平。

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负责节能环保城市照明、照明新技术、新产品的检测评价工作。 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测结果,对被检测的城市照明和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提出客观、真实的评价意见,并报城市照明和照明工作主管部门。 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城市照明技术和新产品,由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使用太阳能、风能、风光互补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检测和评价。 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测结果,对被测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提出客观、真实的评价意见,并报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 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由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根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开发建设功能性照明; 严格控制照明密度范围、亮度和功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二十五条 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从事城市照明、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和照明节能水平。

第二十六条 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城市照明能耗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城市照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1)根据功能区的划分和道路上人车流量等因素,实施分时、分区、分级照明;

(2)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功率补偿;

(3)采用计算机监控等先进控制方式开灯关灯;

(四)新建和改建城市照明设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变压器、镇流器和控制电器,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优先;

(5)定期清洁照明灯具,提高照明效果;

(六)其他有效的节能措施。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或者其他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照明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控制分时、路段照明设施的启闭。 具体启闭控制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楼宇照明自控电路设计规范_自控楼宇冷热源系统_楼宇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1)增亮照明开闭控制

常年开闭控制(周一至周四)开一半灯,(周五至周六)控制开三分之二灯。

1、全年开闭馆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开馆、闭馆时间:每晚19:00开馆,闭馆时间不早于22:30; 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开闭馆时间为:每晚18:30开馆,不早于22:00关馆。

2、法定节假日开闭馆时间:法定节假日前一天晚上至节日当晚,开馆时间照常,闭馆时间顺延1小时。

(二)国家和本市法定节庆和重大活动需要开启城市照明,按市人民政府通知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和照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和照明设施的监管,督促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种城市照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完整性和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职责,确保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一)保证城市照明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科学合理时间开启和关闭,照度和亮度符合规定标准;

(二)保证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的城市采光率不低于98%; 支路、小区道路城市采光率不低于96%;

(三)确保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整洁、运行正常,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9%;

(四)妥善保管城市照明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档案,并按规定移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五)城市照明因改造、维修需要关闭或开启的,应当提前三日在媒体上发布公告;

(六)完成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照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在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后,交由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国家、地方有关标准;

(2)根据上交的维修量,提供合适的维修场地、维修车辆、维修费用等必要的维修经营条件楼宇照明自控电路设计规范,为期2-3年;

(3)提供完整的工程建设申请、设计和竣工资料;

(四)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已移交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照明设施检修改造资金列入本市年度财政计划。

第三十三条 照明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业主负担。 城市道路、桥梁、绿地、车站、码头、广场、公园、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等市政设施的照明和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照明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对照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及时修复损坏或者有故障的设施,保证照明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负责维护管理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照明照明的电费和维修费,并及时更换照明照明设施设备。 拒不维修、更换的,由照明管理部门组织维修更换,费用由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承担,市财政从其办公经费中扣除划拨。

第三十五条 照明用电实行专线专表,与其他用电负荷分开,不得与其他用电负荷连接。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地上、地下施工,可能危及城市照明设施、照明设施的安全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 规定如下: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专项照明规划的要求;

(2)提前申请,并提交拆除、移交、置换方案,报城市亮化照明部门备案;

(三)城市照明设施的搬迁或拆除,由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实施,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在合理期限内改造或者恢复照明设施的功能和照明效果。

城市抢险救灾部门需要采取措施搬迁、拆除城市照明设施和抢险救灾照明设施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但是,照明设施、照明设施遭到损坏的,城市抢险救灾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处理,或者向照明设施所有人提供合理补偿。

第三十七条树木、建筑物等设施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对因自然生成不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的树木,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修剪; 树木因不可抗力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专项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 并及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和照明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划划、涂抹城市照明设施的;

(二)在距离城市照明设施1米安全距离内,植树、挖坑取土或者擅自设置其他物品,或者倾倒酸、碱、盐等腐蚀性物质或者腐蚀性废渣;废液;

(三)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宣传品、广告的;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电缆、放置其他设施或者接通电源的;

(五)擅自搬迁、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或者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或者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照明设施。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晓禾 实习生 周玉琴

共同培养教育型校长和教师,共同推进“互联网+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共同实施基础教育国际化工程,共同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4月3日,郑州教育局与金水区人民政府签署教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全力推进金水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建设,打造全省金水教育优质名片甚至整个国家。

优化教育资源布局

初高中“强筋骨”

双方将启动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工程。 金水区将继续加大教育基础设施投入,优先建设学校,优化学校布局。 郑州市教育局将加快推进郑州经贸学校等市属高校搬迁,将原校址作为金水区义务教育学校。

在拓展优质初中教育资源方面金水区楼宇自控系统,金水区政府将加快建设郑州八中科教园校区(公立)项目,由郑州八中管理中学毕业后; 郑州市教育局支持郑州一中、郑州外国语中学等名校集团在金水新建公办初中,分批次分期举办。

在高中建设方面,共同解决市北区高中资源不足的问题。 金水区政府负责为高中提供用地,郑州市教育局负责投资建设,由市名牌高中管理。

打造“升级版”培训

好老师好校长会越来越多

素质教育离不开一批好教师。 郑州市教育局局长王忠礼介绍,双方将共同实施新时代教育队伍建设工程,推动金水区校长教师向教育型校长教师转变,牵头建设郑州教师。

金水区将提供资金、场地等资源,在郑州市教育局的支持下,在各学科建设“高水平名师工作站”; 金水区每年从所属附属中学选拔20名中学管理人才,连续三年作为郑州市校长工作室成员。 参加各种培训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金水区附属初中纳入市公办初中学区,高级中学加入市高中联盟。 市教育局还将针对金水区教育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课题研究,鼓励教师在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促进专业发展。

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更多应用于教学

据金水区区长魏东介绍,2018年,金水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总收入位居中心城区首位,各项主要指标位居中心城区前三。 良好的基础设施为双方合作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项目奠定了基础。

楼宇景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_自控一阶系统时间常数_金水区楼宇自控系统

根据协议,金水区将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在全市率先探索以教育信息化为支撑和引领的教育现代化推进路径,显着提升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 .

郑州市教育局将支持金水区建设郑州市教育信息化试验区,建设全市数字校园应用示范区; 提供教育信息化配套资金,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国家一流的教育信息化应用创新区。

双方还将共同推进“互联网+教育大数据”平台建设,建立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教育质量的新模式。教学水平和教育治理水平,把金水区建设成为郑州市乃至全省教育信息化与教育大数据应用融合创新示范区。

实施基础教育国际化工程

培养更具国际视野和民族情怀的学生

双方将合作实施基础教育国际化工程,借鉴国际先进教育理念和教学经验,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的学生。 为高层次海归和外籍人员子女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全力打造郑州国际基础教育实验区。

郑州市教育局将支持金水区与国外名校开展对口交流,建设一批国际教育交流合作示范学校,提升国际教育能力和水平。

郑州市教育局将支持金水区政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教育理念、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国际体育艺术项目等优质教育资源,引导其探索实施借鉴国外特色课程与融合,开展国际教育合作项目。 扩容整合,支持金水区建设高品质国际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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