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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 2023-08-03

(一)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

(二)市体检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三)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四)城市更新“十四五”专项规划;

(五)城市更新单位的更新需求;

(六)市政府或者地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城市更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编制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评估。

(三)城市更新实施方案报批。

(四)确定城市更新实施主体。

(五)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完善工作组织。 成立唐山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为组员,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制定重大决策、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主要问题。 审议政策措施、批准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市住建局主要领导市城乡建设局、城乡发展局担任常务副局长,市有关部门领导和七区领导担任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更新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条 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是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 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工作职责,设立专门机构,明确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城市更新。

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工作实行规划编制、单位审查和项目实施相结合的实施制度。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统筹指导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城市更新单位必须明确更新需求和区域,确定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 《实施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作出了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相关部门成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在城市更新全过程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 规划准备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城市体检结果组织编制《唐山市城市更新“十四五”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重点领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计划和战略; 规划部门将把《唐山市城市更新“十四五”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空间规划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唐山市城市更新“十四五”规划》经专家评审、合规审查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唐山市城市更新“十四五”规划》是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制定法定图则应当纳入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对城市更新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市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在制定、更新行动计划过程中,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产权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责任人提出更新建议,作为确定更新区域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单元复习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单元是综合考虑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和产权范围为边界划定的、设施与利益能够协调的相对完整的区域。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除违法建筑、经专业机构认定为危房的建筑以及无维修价值的建筑外,不得大规模、成批拆除既有建筑。 城市更新单元(区)或项目拆除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大于现有建筑总面积。 面积的20%。

除新增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增加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不增加资源环境压力。 大于2。

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就地就近安置,改善居住条件,维护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 城市更新单位(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及就近安置率不低于50%。

重点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抓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城中村租赁住房问题。新公民、低收入人群等重点群体。 年增幅不得超过5%。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根据《唐山市城市更新“十四五”专项规划》和城市体检结果,选择一流的规划、设计、运营团队组织城市更新单位编制,充分结合区域城市发展和民生需求实施规划。 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应当根据法定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并达到城市设计和单元规划建设规划的深度。

实施方案要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定位,以《唐山市城市更新“十四五”专项规划》为指导,制定范围、内容、方式和建设规模、开发建设指标、用途功能、建设规划和土地征用。 方式、资金筹措方式、运营管理模式等,确定城市更新单位功能优化、引领业务方向、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位、保护历史风貌、提升城市更新的目标、要求和策略。城市环境和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常用元素配置要求及内容。

第十九条 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城市更新调查评价制度,对既有建筑状况进行梳理和评价。 未完成现有建筑条件调查评估的,不得实施城市更新。 调查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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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数据调查。 收集辖区建成区范围内土地、住房和公共设施、人口、经济、产业、市政设施、城市绿地等基础数据;

(二)文化遗产调查。 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调查,明确应当保护的建筑名录;

(三)公众意愿调查。 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数据库。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鼓励规划、设计、运营一体化运作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一升级,努力实现项目本身与城市更新的平衡。单位,或多个城市更新单位。 受特殊控制区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通过统筹规划、联合改造实现异地平衡。

第二十一条 责任主体将城市更新单位的实施方案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和市有关部门对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城市更新单位实施方案,考虑群众意愿 结合区域现状、社会稳定风险、融资等因素论证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需求与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成城市更新单位实施方案后,报市政府批准。 实施方案审批文件是后续规划管理及相关审批程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确定实施主体。 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主要包括市级、区级国有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 实施主体应具有信用等级良好、资产负债率低、融资能力强、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等优势。

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实际情况,通过增资或经营性资产注入、融资贴息等方式对城市更新实施者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 更新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由责任主体协调实施。 对于零星的更新项目,如果业主有更新意愿,业主可以在责任主体的统筹规划和组织下,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由产权人实施更新的,可以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以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产业综合功能、区域配套设施、公共服务等因素唐山楼宇自控方案招标公告,纳入项目功能、建设规划,并在与业主签订的绩效协议中纳入工期、节能环保等要求。监督管理实施主体。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主体根据市政府对城市更新单位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制定年度城市更新计划,并与实施主体相结合,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办公室组团备案。

年度计划包括具体项目(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原业主或实施主体(行业主管部门)、边界和规模、投资和进度安排等。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备案的年度城市更新计划,制定本市年度城市更新计划。

建立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机制,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进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

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更新项目一一准备报批。 项目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审批。

第二十八条 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评估论证,征求市有关部门的意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章 募集资金

第二十九条 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包括:

(一)财政资金;

(二)金融机构资金;

(三)市场主体投资;

(四)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

(五)城市更新专项资金;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资金。

第三十条 城市更新年度规划项目由市级统筹,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支持。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整合利用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排水防涝等专项财政资金,用于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项目形成的地价可支配部分将用于城市更新。 对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本着支持项目推进的原则,结合项目拆迁成本、运营方式等,通过以下方式综合确定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一案一讨论。

第三十一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城市更新提供必要的投资,支持项目争取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第三十二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探索新型信贷金融产品。

第三十三条 积极引入市场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建设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

探索城市更新过程中政府与居民合理共享机制、政府与社会资金合作建设模式。

第三十四条 加强城市更新风险防控。 财政部门指导梳理债务规模、总额、性质,针对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流动性、部分性、系统性债务风险,建立健全防控预案和预警分析体系。 严格规范举债和偿债程序,确保合理举债、按需偿债、有序还贷。 对于涉及居民安置、政策性贷款、债券、公益事业、金融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等的城市更新项目,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管理成本、实行全程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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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 对列入重点项目的,优先保障土地等要素供应。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唐山市城市更新“十四五”专项规划》,结合城市更新方式进行地价评估,重新确定土地用途,适当延长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期限。 符合自主更新政策和城市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如改变原规划条件(不能用于开发商品房)的,须以市场评估缴费的方式缴纳地价评估价格的差异。

(三)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按照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办理供地手续。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可以有计划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承包履约协议》,明确项目开发、建设、设计、安置房、预留建筑、运营管理、违约责任等要求的合同。 土地成交后,竞买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当地政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

(四)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纳入总体改造范围,重点改善面积 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涉及土地转让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协议转让。 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将闲置零星土地或建筑物纳入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实施。

(五)更新项目符合规划、不改变用地主体,发展国家和本市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市投资部门及有关部门可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并可按照原土地用途和原权类型享受原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限于5年。 5年期满或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转让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六)更新项目采用租赁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年租金按照相关土地价格评估规定核定。 租约期满后,可以续租,也可以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因土地使用性质调整需要缴纳地价的,可以分期缴纳,且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七)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开发建设意愿或者能力且符合出让条件的,可以转让给新的实施主体开发建设。

第三十六条 规划扶持政策

(一)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大面积或多地块改造项目中,允许不同地块、不同城市更新单元之间容积率总体平衡。 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适度提高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指标。 利用现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以达到兼容的目的。

(二)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三)鼓励老厂区改造升级,允许在原有建筑内部加层,增设走廊、电梯等配套设施。

第三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支持政策

(一)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以通过房屋征收、协商搬迁、房屋出售、资产转让、股权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出于景观保护、建筑物保护等需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应当保留房屋的,当事人在申请时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首次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上其他新建房屋一并申请,并在房产登记簿上载明相关事实。

第三十八条 征收与安置支持政策

坚持区域平衡原则。 拓展移民安置形式,在更新过程中通过自愿参与、民主协商提供多种选择,探索多渠道、多途径的移民安置和补偿方式,改善人居条件和区域品质。 安置可采取等价置换、就地安置、异地安置、废弃房屋和货币改善等方式进行。 涉及征收、补偿、安置且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十九条 行政审批配套政策

开辟城市更新项目绿色通道,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捷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办理本项目及各子项目的用地、建设、融资等相关手续,确保项目按规定顺利推进。 对重点城市更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用地调整、规划制定、资源配置、金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更好地保障项目的实施。

第四十条 税收支持政策

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规划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减免政策; 同一项目原多个权利主体组成单一主体通过权益转让方式承担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确认是否属于政府收回房产的行为土地,按照有关税收政策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及相关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对市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和参与城市更新工作的相关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行政审批、财政、税务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四十四条 路南区、路北区、丰南区、开平区、高新区、曹妃甸区、丰润区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操作细则。 其他县(市、区)和开发区(管理区)的城市更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研究团队

副院长:潘芳

城市治理与传播研究中心副主任:邢岩

国际城市发展与治理研究院:黄哲蛟、李攀武、唐世奇、李荣鑫、程子怡、李晓萌、尹相杰、方晓琪、郭红利

贡献 | 清华同衡城市治理与传播研究中心国际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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