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此案。
指导
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 2023年,我国经济持续复苏,企业复工复产形势向好,用工需求稳步回升。 高校春季校园招聘陆续启动,新型就业形式和灵活就业招聘求职呈现双火爆局面。 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劳动者求职心理,通过招聘广告“撒馅饼”,以保就业、高薪就业为名,设置“招聘陷阱”,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人。 做好相关预防工作。 下面,就请读者跟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起来看一些真实的案例,看看现实中有哪些需要避免的坑。
谨防岗前培训成为“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软件公司、信息公司捏造招聘员工事实,在多家互联网招聘网站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面试,谎称自己是工信部所属企业技术,并虚报高薪。 诱骗求职者签订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 相关协议包括“安置就业”、“三年内提供就业保障服务”、“一线城市保障8000元,二线城市保障5000至6000元”。 徐某明知公司无法安排用工岗位,以保证就业为诱饵,通过签订培训安置协议等方式,通过多个平台贷款,诱骗应聘者参加公司有偿培训。 超过600万元。 许某因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裁判陈述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数额相对较大的行为。大的。 个别不法分子采用“招聘培训”等方式,通过虚构招聘事实、美化工资待遇等方式引诱求职者,骗取劳动者支付培训费、手续费、违约金等。
劳动者应保持平常心,理性对待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作出的承诺。 不能轻信保就业、高薪就业,要注意防范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的信用陷阱、传销、诈骗等行为。 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增加对企业真实情况的辨识和了解,认真审查合同内容,注意留存证据,谨防上当受骗。 发现自己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岗前要识破缴费骗局
邱某与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多家互联网招聘网站以“某某群体”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引诱应聘者前来面试,并设下幌子,让应聘者交纳报名费、培训费、工服费、工卡费,并以疏通关系为由,要求应聘者交烟钱等费用,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然后设置所谓的考试、考核等。为“刷人”制造障碍,以考试不及格为由驳回申请人,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对于一些强烈要求退款并可能报警的应聘者,通过面谈“排雷”,让应聘者留下来做业务员,通过支付远低于合同工资的工资、不给底薪只给业务提成等方式., 变相。 强迫申请人自愿离开,然后退还20%至30%的费用。 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假招聘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裁判陈述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合法途径掩盖其犯罪目的。 通过注册空壳公司、租用商厦短期办公、在招聘网站发布大量虚假招聘信息、以各种幌子向求职者索取数额不等的财物等方式,使部分求职者上当受骗,合法权益和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工人的利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劳动者,并处每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应增加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增强防范和识别虚假招聘或虚假用工信息的意识,勇敢地向冒名顶替的不法分子说“不”,并可向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安部门。 部门举报的。
警惕招聘承诺与劳动合同不一致陷阱
杨某于2019年9月2日入职石化公司,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 随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 经劳动仲裁委员会部分支持,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杨某的月薪。 石化公司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薪为3500元。 杨某不承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称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了招聘手册原件和网站截图予以证实。 石化公司不承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和相关负责人签字,属于单方证据,工资待遇应按照双方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石化公司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名和指纹。 杨某虽然声称劳动合同是伪造的,但并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法院解释称,其并未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认定其有效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涉案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500元。 杨某称,根据招聘手册和网站截图,他的月薪应该是8500元。 因此,杨某主张按月工资8500元计算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令某石化公司按照3500元的标准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陈述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提供具有吸引力的薪酬福利待遇,在面试时口头承诺吸引劳动者,但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拒绝履行承诺。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例中,劳动者因招聘广告为要约邀请,证据不足而败诉。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发出的聘用邀请,不一定成为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者如希望用人单位履行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尽量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的内容明确写入劳动合同条款,为维权提供相应依据.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当初的承诺一致。 维权。
警惕以“天天赚高薪”为名的骗局
孙某某等人以注册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幌子楼宇自控人员招聘,开发微信、微信助手等软件为作案工具,以网络招聘兼职为名实施诈骗工作。 诈骗团伙组建了多个团队,部分团队设有对外宣传(晋升)、培训等部门,利用网络进行“晋升、培训、急聘”等人员招聘,约定战利品比例,外部宣传推广人员会发布“天天赚高薪”等虚假兼职招聘广告,通过提供小额提成任务,吸引受害人注册微信等软件,再由培训师诱骗受害人付费升级。 VIP会员费和钻石VIP会员费(不同时段的缴费标准为38元至159元不等),对于未缴费的会员,回访人员将继续通过降低收费标准诱骗其缴费受害人缴费后,资金最终流入了诈骗团伙控制的银行账户,随后该团伙按照约定的赃物比例,以“元宝提成”的形式将赃物进行分配。 该诈骗团伙利用互联网招聘对外宣传、推介、培训、回访人员3500余人,共诈骗197余万人,涉案金额3.25余亿元。 随后,侦破了一起以孙某某为首的特大网络兼职诈骗案,该团伙主要成员和积极分子被判处不同刑期。
■裁判陈述
孙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其他不法分子,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采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不少上班族希望在本职工作之余,找一份或多份兼职工作“赚外快”,向往“短平快”的高薪兼职工作。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职工求职心强、工资高等特点,利用集团化、企业化经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骗取职工钱财。
网络招聘是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的重要渠道,但也是鱼龙混杂。 求职者应通过正规招聘网站应聘,谨防虚假招聘信息,不要轻信“打工”“宅在家”“高薪日结”等甜言蜜语. 俗话说“天上没有馅饼”,唾手可得的财富往往暗藏陷阱。 一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线上线下发布就业信息的经营行为,特别是压实招聘平台企业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加强招聘单位资质认证和信息发布人员实名认证。 认证、规范信息发布流程,严厉打击黑中介、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等,为广大劳动者营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 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职业观、金钱观,通过正规渠道和方式就业,及时下载全国反诈骗中心App,提防电信和网络诈骗。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你发出要约的一种表达方式。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募集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发送的价格表等均为投标邀请。 商业广告、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方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缴纳金额每人不少于500元但不超过2000元。 罚款的,按照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二)扣留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三)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收的其他人员;
(五)招聘人员无合法身份证件的;
(六)以招聘人员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后记
春暖花开无限好,正是砥砺前行的时候。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首先要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支持,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 通过努力工作,有自我发展的机会。
做好稳就业工作,要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的宣传解读,帮助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知道就业途径和就业政策。获得帮助和维护权益的渠道。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资源,加强对招聘舞弊典型案例的报道,对求职陷阱进行专项提示,不断增强劳动者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企业发展的党建工作与企业效益的提升是否存在矛盾?如何让‘冰冷’的商厦变暖?” 今晚,“面对面·新时空”We班第三讲在静安区开讲金融街,著名主持人尹海荣回顾静安建设党建20年与线上线下白领一起,探寻楼宇经济的活力从何而来。
万航渡路778号金融街融汇广场一楼大厅内,白领云集。 尹海荣表示,实际上,党建建设与企业效益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营造最优越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党员在企业内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促企业建设打造新时代企业发展新模式。
党课讲座中,尹海容从自己31年的从业经历,以及自己与静安31年的缘分出发,从“我看着静安长高”、“我见证静安”开始滔滔不绝《安的元气》、《我看你好酷》三个层次静安楼宇自控工程案例,讲述了静安大厦的党建以及我爱上静安的原因,引发了当日白领的情感和共鸣地点。
值得一提的是,在党课前的预热视频《爱静安的理由》中,来自静安区14个街镇的建筑白领用亲身经历和真实感受讲述了多姿多彩的故事。谈到“爱上静安的理由”,曹家渡街道智慧广场党总支书记郭继东深情地说:“20多年来,我见证了智慧城市、智慧静安、智慧静安,智慧广场,静安是创业热土,美丽的地方,我爱静安。”
据了解,“面对面·新时空”We课第三讲以“叫我党员!”为主题。 ——回顾静安大厦党建20年,旨在进一步夯实“楼上建支部”的基层党建工作模式,全面推进静安大厦党建工作再创新升级新时代的建筑。 近年来,静安区整合各方资源,为楼内党员和白领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增强白领对党的获得感和认同感与政府,将静安商厦打造成“暖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