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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肖捷: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

发表时间: 2023-05-15

国家税务总局令

30号

《电子发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导演肖杰

2013 年 2 月 25 日

电子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电子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发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发票联网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票联网管理系统办理开户登记、网上领票、网上开具、传输发票,适用本办法。 、检查和取消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网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发票联网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上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捷,提供网络发票信息查询的便捷渠道; 应用发票数据在线分析楼宇自控发票,提高信息化管理和征税水平。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实其开具的电子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上发票核销内容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录网上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网上发票,如实、完整填写发票有关内容和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票单位和个人开具的网上发票,在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完成对发票信息的确认和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上发票,应当及时查询、核实网上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使用。

第八条 开票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全部收回电子发票正本或者取得发票收件人出具的有效证明,开具带有发票的电子红字发票。负数通过在线发票管理系统。

第九条 开票单位或者个人作废已开具的电子发票,应当收回电子发票原件的全部复印件,标注“作废”,并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中作废。

楼宇自控发票_楼宇智能化系统_楼宇可视对讲系统

第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网上管理系统用户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交空白发票注销。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通过发票联网管理系统委托其他单位开具联网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机构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借贷、转让、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时可以离线开具发票,不能在线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后,开票信息不得更改,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保证网上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性等条件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笔记:

为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电子发票使用推广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开展在宁波、石家庄、杭州三个地区开展试点。 电子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纳税人”)中实行。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深圳等11个地区新增纳税人实施电子专用发票。 投票范围为全国。 其中,宁波、石家庄、杭州3个地区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用发票”),领取范围扩大至全国。

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对宁夏、新疆、大连、厦门、青岛等25个地区新增纳税人,实行电子专用发票,开票对象覆盖全国。

新纳税人实施电子专用发票的具体范围楼宇自控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局”)确定。各省税务局”)。

2、电子专用发票由省税务局监制。 使用电子签名代替特殊的发票印章。 它们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上。电子特价票样见附件。

3、电子特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一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份,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13。发票号为8位,按年编,分批编。

四、自各地实施专用发票电子化之日起,本地区需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用发票、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为新纳税人免费开具税务UKey,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专用发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根据电子专用发票和纸质专用发票合计数量,核定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 电子专用发票和纸质专用发票的最高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控制系统)应相同。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电子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用发票。 收件人索取纸质专用票的,出票人应当出具纸质专用票。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销、错开发票、暂停应税服务、销售折扣等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用发票的,按下列规定办理:被跟随:

(一)采购商已使用电子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采购商应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信息表”)填写并上传《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写《信息表》时,不要填写相应的蓝色电子客票信息。

买方未使用电子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由卖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填写《信息表》时填写相应的蓝字电子发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通过网络上传的《信息表》。 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

(三)销售者凭税务机关系统审核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用发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开具销售项目金额为负数的发票。 红字电子客票与《信息表》应一一对应。

(四)采购商已使用电子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应将《信息表》所列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临时划转,取得红字电子专用发票后卖方开具的发票,联系本《信息表》也作为记账凭证。

八、收票人取得增值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电子专用发票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登录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发票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九。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电子专用发票信息(); 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格式文件阅读器,查验电子专用发票,验证电子签名是否有效。

十、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包括电子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报销备案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备案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会[2020]6号)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执行。

特别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样本)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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