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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9日公布

发表时间: 2023-01-28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199号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代)蒋大明

2007 年 10 月 31 日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供热法》,制定本办法。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产生的蒸汽、热水、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为用户提供有偿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通过管网。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运行、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散煤采暖煤耗超标的燃煤锅炉和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和工业余热、煤矸石、生活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综合利用的热电联产机组并网运行。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供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对供热质量、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立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为供热设施配套建设预留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配套供热设施的预留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配备温度控制装置和热量计量装置; 对既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逐步改造,安装温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符合分户供热计量条件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 不符合分户供热计量条件的,可以安装单位计量或楼宇计量方式的供热计量装置。

既有住宅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时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进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式燃煤锅炉; 集中供热管网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式燃煤锅炉。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供热工程的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维修责任。

供暖系统的保修期不得少于两个供暖期; 未尽到保修责任或迟延履行的,供暖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次供暖期的限制。

供暖系统的保修期自住宅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具有经过培训合格的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报送本办法第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的,发给《供热经营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在一定期限内授予供热合同。期间和范围。 专营权。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停业。 确需停业、停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范围用热用户要妥善安排。 供热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供热期间不得停业、停业。

第二十条 供热、使用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付款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限额、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合同,保质保量连续供热。

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年度检修的,应当避开供热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供暖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供24小时以上的,供热公司应当提前2天通知用户; 区内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 居民供暖期的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确定。

供暖期间,用户室内供暖温度正常情况下不得低于16℃; 低于16℃的,供热公司减免供暖费; 如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暖温度低于16℃,由用户负责。 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室内采暖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供暖价格由政府制定; 其他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热单位和用户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热量收费。 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公平负担的原则。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热价,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 4 章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用热的,应当到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等用热登记项目的,应当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居民用户终止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热价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供热费。

用户有权向供热公司查询供暖费用、供暖服务等,供热公司应在3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抄表和检查、维修用户室内供暖设施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暖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热交换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3)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供暖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保养,由业主负责。

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供暖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搬迁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核对地下供热管道的情况。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项目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道;

(二)挖坑、挖土、打桩;

(3) 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五)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排放;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楼宇自控热源启动条件,公布检修、应急、供热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为加强我省旅游星级饭店管理,促进旅游星级饭店转型升级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我省开展了2016年度全省旅游星级饭店评比工作。 《关于开展全省星级饭店评定工作的通知》,48家饭店被取消星级评定资格。标准不够严重;设施设备老化,维护不善等。

审查结束:48家酒店被取消星级评定资格

文昌酒店五星酒店_练字谣7级小五星_五星级酒店楼宇自控

据悉,截至2016年底,全省星级饭店568家,其中五星级饭店18家,四星级饭店99家五星级酒店楼宇自控,三星级饭店327家,二星级饭店121家,和3家一星级酒店。 本次审核,济源雅士达酒店、南阳银都建国酒店、新乡金龙大酒店、固始维多利亚大酒店、河南枫叶国际酒店、洛阳龙豪君悦酒店、开封金沙湾国际酒店等7家酒店取消四级资格——星级酒店; 河南宾馆、三门峡烟草大厦、渑池县惠盟宾馆、新乡天全宾馆等24家酒店被取消三星级酒店资格; 兴阳大酒店、灵宝市菱业大厦、鲁氏大酒店、新会大酒店等17家酒店被取消二星级酒店资格。 经审查,我省共有星级饭店520家,其中五星级饭店18家,四星级饭店92家,三星级饭店303家,二星级饭店104家,一星级饭店3家。

存在问题:明星意识不足,设施设备老化

据悉,在全省星级饭店评审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是:星级意识不强,标准严肃性不够; 设施设备老化,维护不到位; 缺乏创新,落后的经营理念和方法; 服务质量不稳定,服务标准化、人性化程度低; 星级饭店发展不平衡、标准执行不力等。部分饭店存在重经营轻管理、重效率轻服务的观念。 在装修改造过程中,随意改动内部结构、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导致部分功能设施缺失,远远落后于标准要求。 酒店部分设施设备陈旧,更新不及时,维护不到位。 一些酒店经营者墨守成规,对新的销售媒体和渠道知之甚少,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不能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思路。 此外,星级标准的执行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和星级差异。 县域饭店和低星级饭店的星级意识普遍不强。 服务水平和质量存在较大差距。 (刘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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