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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办法(二)附则第一章

发表时间: 2023-01-07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这个自治区。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企业原则责任、员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和其他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本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建设项目的参与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安全生产商业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救援工作。

第二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各阶段履行安全生产协调职责,在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督促落实。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同时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与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约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履行综合协调责任,同时与其他建设单位约定,服从和履行建设单位的综合协调责任。 协调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承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程定额,综合评价工程规模、施工技术、地质、气候条件等,科学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其他因素,以及 工期安排是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实质性要求。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缩短; 确需调整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证。 工期调整涉及额外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和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列为非竞争性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额和支付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划入建设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项目建设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收回。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邻近地区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气象水文观测资料以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桩基、深基坑、隧道等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周围可能受损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和监测,并提供安全鉴定和监测结果到施工现场。 、监理等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有关参建单位按要求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章 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因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地点,并提出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向和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工程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合理配备监理总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包含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方案; 涉及风险较高或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还应当制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每季度至少对每个监理项目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每周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主持一次现场例会。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发现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视为未履行职责。他的职责适当。 正当理由除外。

第十九条 施工中相对危险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监理单位应当实行侧边监理。 需要验收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经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服务。

检验单位应当将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实时上传至全区施工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监督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实施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承包人对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劳务或者未对劳务分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劳务分包方不服从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劳务分包方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合理配备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包含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及时报监理单位审查; 对风险较大等重点部位和环节,还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时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并记录在案; 因重大节假日、恶劣天气等原因临时停工的,复工前要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进行全面检查。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记录和书面整改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发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年内3次不在项目现场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视为不履行职责。 除非有正当理由。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较危险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向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二)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组织值班检查,并如实记录;

(3)施工结束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用视频、音频、会议等形式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留存证明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方案,明确监理内容、抽查频次、监管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项目;

(二)风险较高的项目及其他关键部位和环节;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较多的项目;

(四)其他应当增加抽查的项目。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根据工程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方案,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随机抽取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人员。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秘密外,检查结果应当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参与单位和个人的降低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施工现场生产情况、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楼宇自控系统施工安全措施,在工程项目审批中,转让一方面,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企业,依法限期限期取缔。 .

各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根据省市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会议精神要求,县局决定开展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项目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现提出如下意见: 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一般要求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执法检查、事故责任“三重点”落实文件制度到班子、风险揭示到班子、隐患排查到班子、教育培训到班子,预案演练到班子,责任到班子 “六个班组”的要求,确保责任层层落实,措施扎实有效。

2.强化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责任考核机制,明确责任人员和责任人。各岗位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把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环节。 二是认真落实项目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严格执行项目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生产,扎实履行施工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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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招投标管理。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科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和施工技术、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措施。 施工中确保各环节措施到位,责任人员到位。 严禁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未批准先建。

(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是勘察规划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现场施工安全需要注意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并予以指导,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明确风险点和等级,全面、系统地安排现场安全生产措施,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关键责任人到位。项目安全生产人员到岗履职,落实专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方案)公开等;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特别是加固高边坡、基坑支护和降水、模板工程和支护系统等。施工安全管控有必须有现场安全员在机械作业区听指挥,严防视线盲区。 三是监理单位要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对施工现场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现场边监。 四、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工程隐患和危险部位,施工和监理应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方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主任签字确认。

(4)科学合理安排工期。 一是结合气候、地域、工程特点等实际情况,分析施工安全风险源,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和对策,做好汛期、汛期安全监管工作。天气。 二是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禁盲目抢工期、赶工期等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把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作为考核从业人员的重要内容。 二是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督促完善内部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特别是加强对新操作人员、新岗位的岗前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三、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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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排查施工安全隐患。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排查施工安全隐患,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全员全过程安全管理。 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隐患,逐项清查,做到早发现隐患,及时防范。 加强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控。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完善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构建施工单位保障、监理单位控制、业主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受益村组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执行施工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确保责任到位、制度到位、监督管理到位。 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 共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建设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精品工程。

(三)严明纪律,扎实安全监管。 全面落实分级监管责任,层层传递压力,层层落实。 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记录检查情况,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归档。 . 对行动迟缓、不作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落实不到位的楼宇自控系统施工安全措施,重点进行约谈。 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民乐县自然资源局

202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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