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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 2022-12-30

(2003年1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2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营造美丽春城夜景,塑造昆明新形象,根据国务院《市容环境管理条例》环境卫生》、《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楼宇自控怎么关闭照明灯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直辖市。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灯光、夜景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灯光、夜景是指:

(1)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灯光和轮廓灯;

(2) 建筑物顶部和立面的霓虹灯;

(三)沿街商业单位(含个体私营企业,下同)夜景照明、门头灯箱、霓虹灯、窗饰灯;

(4) 商业广告照明和非商业广告照明;

(5)道路、桥梁、广场、河流、公共场所照明和夜间景观照明。

第四条 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亮化夜景工作,负责全市亮化夜景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

根据昆明市亮化夜景工程实施方案,各区人民政府城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亮化夜景工程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园林、工商、公安、消防、供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亮化夜景工程。

第五条 本市灯光、夜景的设置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装灯光夜景设施,加强灯光夜景科技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灯光夜景的设置效果、使用和管理水平场景。

第六条 照明和夜景照明设施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的地点、形式和工期安装设置。

第七条 本市10层(含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和重要建筑,必须在顶部设置经审查登记的标志性霓虹灯或者广告霓虹灯。

第八条 城镇街道沿线的商业单位、商业展馆、大中型建筑物、门前店铺招牌等,必须安装装饰照明或者商业广告灯。

产权单位负责大中型公共建筑、文体建筑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安装。

沿街商业单位的照明和夜景照明设施安装由经营者负责。

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花坛、绿地的亮化、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城管、园林等部门或者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户外商业广告照明和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

非营业性照明、夜景照明设施(包括牌匾、字号、单位名称、公益广告、标志性标志)的安装由使用人负责。

第九条 拟建或者在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建筑的照明、夜景照明设施,必须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对改造街道上的建筑物外檐进行装修时,必须按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外檐装修的同时完成立面照明装饰。

第十一条 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应当采用霓虹灯、灯箱、电脑喷漆外光灯、电子显示屏、电动翻盖等新材料、新技术进行设计、设置。

第十二条 沿街商业单位门头招牌应当采用霓虹灯、灯箱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当采用灯光装饰。

第十三条 凡安装照明、夜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设置防火、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道路、桥梁、广场、河流和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是灯光夜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逐步完善,提高灯光夜景的装饰效果。

第十五条 灯光、夜景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维护管理,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统一安排,逐步进入灯光控制中心,实行统一开闭。

第十六条 主管单位改变、移动、拆除照明、夜景照明设施,必须报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灯光夜景的开放时间为:冬春季不迟于19:30,夏秋季不迟于20:00; 关门时间:冬春季不早于22:00,夏秋季不早于22:30。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广告照明,沿街商业单位的牌匾、店名、橱窗的装饰照明,人行天桥的夜间照明,必须按时开启。日。

东风广场、金马玉鸡广场、附近公园、南屏街周边地标建筑、大中型建筑和春城路沿线的夜灯必须每天准时亮起。

二环以内其他大中型建筑的夜灯在法定节假日必须按时开启。

立交桥墩灯必须每天开启,法定节假日护栏灯必须按时开启。

沿江桥梁装饰灯每天必须按时点亮,法定节假日路堤两岸灯必须按时点亮。

各种灯光夜景设置单元,可提前开灯,延时关灯。

第十九条 因举办全市重大活动或者接待重要外宾,需要临时开放灯光夜景的,由本市城管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第二十条 照明、夜景应当采用专用电表与核定的用电量基数相结合的方式计量。 灯光夜景设置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市城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供电部门设置专用电表。 核准的用电基地。

第二十一条 照明夜景用电量按非居民照明用电优惠电价计算收费(未经市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商业广告照明用电除外),并承担费用。由灯光夜景安装单位。

据中国政务网1月18日消息,针对网友反映的高速公路或主干道上安装炫目手电筒拍照影响车主视力的问题,我们将加强引导当地公安、交管部门。 采用多种照明亮度优化措施,逐步消除安全隐患。

交通监控系统用于记录超速、鲁莽变道、闯红绿灯等违法行为,以巩固证据,协助执法。 车牌、车身颜色、违章位置等关键信息必须拍照清晰,不能模糊,否则会降低证据的有效性。 白天光线较暗或夜间行车时,很多车辆都会开灯,摄像头相对处于逆光环境。 使用闪光灯补光可以起到逆光补偿的作用,从而更清晰地记录信息。 交通监控系统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常见的监控补光灯分为常亮、频闪和闪光三种。 常亮灯的功率一般为20瓦,闪光灯的功率瞬间可达200​​瓦。 当进入不同亮度的环境时,人眼需要适应。 如果灯光太亮,司机会在短时间内感到头晕; 如果设置过多的高亮度补光灯,还会增加驾驶员的疲劳、焦虑,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监控补光灯过亮的危害在现实中是存在的。 2019年就有新闻报道,成都一位车主因为监控补光灯太亮差点撞到过马路的行人。 在路上行走或骑车的人可能会受到强光补光的影响,从而导致实时路况判断失误。

2019年11月,人民日报微博发起网络投票。 在对12.1万人的调查中楼宇自控摄像头灯光颜色,有8.3万人认为补光灯太亮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尤其是在夜间。 如果补光灯太亮,造成驾驶体验不佳,还可能诱发交通事故,违背了监控系统督促司机规范安全驾驶的初衷。 因此,对于网友提出的车灯太亮问题,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该引起重视。

公安部发布的《交通技术监控用成像补光灯装置通用技术规范》规定,在额定电压下,补光灯装置每车道的功耗应小于或等于50W。 补光灯装置在路面形成的补光区域应覆盖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监控成像区域,光照均匀,无明显暗区,对周围环境无影响。

对于功率过大的补光灯,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整改,调整补光灯的亮度和密度。 总而言之,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需要从驾驶员的实际体验出发。 根据回应,下一步将完善补光灯设置规范,推动补光灯安装位置、数量类型、技术标准规范合理。

很多监控设备之所以需要补光,是因为在夜间或者光线较暗的情况下成像效果不佳。 各地要及时更新设备,采用对补光要求较低的“星光级”摄像机、红外摄像机等新设备。 也可以尝试提高整体环境光的亮度,让驾驶者的视觉过渡趋于自然舒缓。

各地监控系统补光灯亮度的提高,要靠联合管理。 一些补光灯的设置不仅涉及交管部门,还来自路政、公安等多个部门。 为便于自身监管,灯光过亮带来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只有各方都意识到了问题,才能妥善解决问题,形成执法效率和交通安全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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